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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婦女權益保障法:執行退休制度不得歧視婦女 

央視國際 www.cctv.com  2005年08月28日 21:16 來源:
    專題: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七次會議

  新華網北京8月28日電(記者沈路濤、鄒聲文、張宗堂)近年來,一些地方的少數單位在女職工退休問題上,採取帶有一定歧視色彩的辦法,引起有關方面的關注。為此,28日通過的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修改婦女權益保障法的決定明確規定,各單位在執行國家退休制度時,不得以性別為由歧視婦女。

  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修改婦女權益保障法的決定還修改、新增了許多條款,以更好地維護婦女的勞動和社會保障權益,並規定國家保障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勞動權利和社會保障權利。

  決定規定,各單位在錄用女職工時,應當依法與其簽訂勞動(聘用)合同或者服務協議,勞動(聘用)合同或者服務協議中不得規定限制女職工結婚、生育的內容。決定同時規定,禁止錄用未滿16周歲的女性未成年人,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決定還規定,實行男女同工同酬;婦女在享受福利待遇方面享有與男子平等的權利。

  決定同時還對婦女特別是農村婦女的財産權益給予最大限度地保障。比如,決定規定,婦女在農村土地承包經營、集體經濟組織收益分配、土地徵收或者徵用補償費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與男子平等的權利;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婦女未婚、結婚、離婚、喪偶等為由,侵害婦女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中的各項權益;因結婚男方到女方住所落戶的,男方和子女享有與所在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平等的權益。

責編:張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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