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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友原創] 當愛心與物權擦肩而過 

央視國際 www.cctv.com  2005年07月02日 16:02 來源:
    專題:網評天下精華版

  據央視國際7月1日報道,剛剛結束的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對物權法草案進行了第三次審議,會後將物權法草案向社會全文公佈,廣泛徵求意見。

  物權法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中起支架作用的基本法律,關係人民群眾切身利益和我國基本經濟制度。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昨天下午舉行新聞發佈會介紹物權法立法情況。 有記者提出前段時間聽説物權法草案當中對於拾金不昧者給予相應的報酬,這一點在社會上也有一些爭論,這一點與我們的傳統道德有一些不同,對於這個問題,怎樣看待?

  法工委負責人解答: 拾金不昧與我們老百姓比較密切。我過去看過一個草案,就是物權法學術建議稿,當中規定以後拾金不昧要給報酬。反過來,你提出的這個問題大家是關注的,也是有爭論的。關於拾得遺失物是否要有報酬的問題,有以下兩點意見。我們了解,法學界學者多數主張要給報酬。有的規定,撿到東西要給20%的報酬。如果撿到100塊錢,就可以留下20塊錢。我看到有不少國家,包括德國、日本,以及我國的台灣地區的民法典當中也有相關規定,就是使得遺失物以後返還失主,有權得到報酬。

  如果撿到了東西以後,你沒有來取,我還要保管這個東西。民法不是講權利和義務對等嗎?既然有義務,那麼我也應該有權利。所以從這個意義上講,有人主張,撿到東西以後,返還失主時,應當得到報酬。這樣可以鼓勵撿到的人更主動地把東西交還給別人。當然這也有另外一種反對的意見,就是從小就受教育要拾金不昧,要向雷鋒同志學習,那麼到了21世紀為什麼撿到了東西還可以不還給你?(央視國際7月1日消息)

  當愛心遭遇物權的時候,會不會陷入尷尬的兩難境地?拾金不昧而收取報酬,如何又能體現愛的奉獻?對方給予報酬卻是依法辦事,“我們兩訖了”,誰還記得有過一次愛心的交流?誰還為此傳揚樂於助人之美德?以至於愛心不得不無奈的讓步于法律?一個愛心缺失的社會又會怎樣?

  然而,筆者卻堅守這顆愛心,對物權法的制定與實施表示歡迎的同時更加信奉愛心是人類美好感情,表達愛心是我們的權力也是人與人和諧相處的義務,愛心是任何法律都無可替代的。在法律和愛心不是魚和熊掌,它們之間沒有取捨,只有共存。

  蘇州市民李女士拾得一隻公文包,內有兩萬多元現金,還有筆記本電腦、數碼相機等貴重物品。根據包內電子詞典留有的手機號碼,她把失主胡先生喚來領取。胡先生感激她“完璧歸趙”,拿出五百元表示酬謝。誰知,李女士堅言謝絕,卻要求他答應一個要求:“以後不管遇上什麼事,都要儘自己所能幫人家一把!”胡先生開始摸不著頭腦,後來聽了李女士説明原委,深受震撼。

  去年九月,李女士接到湖北老家“母親病危住院”的急電,立即湊足三萬元錢,上了火車,發現錢包遺忘在了出租車上,原以為肯定找不回來了,但當她憑出租車發票找到那家公司,司機早已將錢包上交,正愁找不到失主呢。李女士説:“我真的很感動!我覺得,除了自己把這根‘愛心接力棒’傳遞好,沒有別的途徑可以表達我的感激之情……”(6月27日新民晚報消息) 這種不忘受惠於人,再主動惠及他人,把受助上升到為社會奉獻愛心,是何等崇高的精神境界啊!如果在這個時候一味地拘泥于法律規定,給拾金不昧者以報酬,豈不太庸俗太掃興了!?

  這個例子讓我們放心,愛心的偉大力量是神奇的,也是我們這個社會所必需的。法律歸法律,愛心歸愛心。法律與愛心的共同作用維繫社會的穩定與和諧,當愛心無法解決的時候,法律就會義無反顧地走到前臺來,來調整各種錯綜複雜的社會關係,這是社會文明的重要標誌,適應法律的約束和懷揣一顆愛心,我們將更加充滿信心,把握未來。(作者: 梁江濤)

  

本欄目所載評論純係作者個人觀點,並不代表央視國際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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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劉英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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