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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建立法律法規保護少數民族傳統文化 

央視國際 (2005年05月24日 13:23)

  新華社北京5月24日電(記者 顧瑞珍) 民族文化,是我國各族人民在長期社會歷史實踐中所創造的物質財富和精神財富的總和。據國家民委介紹,近年來我國積極建立法律法規保護少數民族傳統文化,非物質文化遺産保護法的制定工作已經啟動。

  據了解,《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區域自治法》是繼承、保護、發展少數民族傳統文化的基本法律依據和準則。作為專門法,《文物保護法》已于1982年由全國人大常委會頒布實施。自1985年加入聯合國教科文組織《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産公約》以來,我國已有30處文化和自然遺産被列入《世界遺産名錄》。其中有5處分佈在民族地區(比如:西藏的布達拉宮、雲南麗江古城等)。去年8月,我國又加入了《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産國際公約》,並成為這一公約的發起國之一。繼古琴和崑曲被列為聯合國口頭和非物質文化遺産代表作名錄之後,維吾爾族的《十二木卡姆》已被作為中國2005年的申報項目上報聯合國教科文組織。

  建國以來,我國少數民族口頭及非物質文化遺産的搶救、整理、出版工作也取得成績。比如,少數民族三大英雄史詩之一的《格薩爾》目前共記錄了300多部,總計有6000多盒磁帶;北京和各有關省、自治區出版部門總共出版了藏文《格薩爾》75部。為了進一步加強非物質文化保護工作,我國政府撥專款于2003年正式啟動了“非物質文化遺産保護工程”。

責編:劉立  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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