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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背景:我國民族領域的立法 

央視國際 (2005年05月19日 10:19)

  新華社北京5月19日電新中國成立以來,我國民族立法工作大致經歷了三個階段。

  第一個階段:從新中國成立至1965年。一系列法律法規如《培養少數民族幹部試行方案》《關於處理帶有歧視或侮辱少數民族性質的稱謂、地名、 碑碣、匾聯的指示》《關於保障一切散居的少數民族成分享有民族平等權利的決定》《民族區域自治實施綱要》等等,突出地反映了當時黨和國家解決民族問題的主要任務,即廢除民族歧視和民族壓迫制度,實現民族平等,進行民主改革,解放生産力,實行民族區域自治,培養少數民族幹部等。這一時期的民族工作取得了輝煌成就。這一時期後期,“左”的錯誤思潮嚴重干擾了民族立法工作。

  第二個階段:“文革”10年。這一階段民族法制建設遭到全面破壞。1975年憲法雖然保留了“民族區域自治”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的條款,但是取消了1954年憲法規定的各項自治權的具體內容。

  第三個階段: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我國的民族法制建設回到正確軌道並取得較大進展。《民族區域自治法》《關於貫徹實施民族區域自治法有關問題的通知》《民族鄉行政工作條例》《城市民族工作條例》等相繼頒布和修訂,各民族自治地方也制定了一大批地方性法規。與新形勢相適應,民族立法不僅保障民族自治地方和少數民族在政治上的平等地位,也把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加快經濟和社會發展擺在突出的位置,標誌著我國的民族法制建設進入了一個新的發展階段。(完)

責編:逯娜  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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