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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就公務員法草案舉行新聞發佈會 

央視國際 (2005年04月28日 01:18)

  新華社北京4月27日電 (記者沈路濤、王黎、鄒聲文、張宗堂)27日閉幕的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了公務員法草案。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當日舉行新聞發佈會,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副主任李飛和人事部副部長、公務員法起草領導小組負責人侯建良回答了中外記者提出的問題。

  據了解,全國人大常委會將健全和完善新聞發佈制度,這次專題新聞發佈會是一個開頭,今後還將適時地就一些重要的立法、監督工作或其他重要活動進行新聞發佈,使常委會信息及時讓老百姓知曉,從而為法律實施等創造條件。

  公務員法中四大變化

  侯建良説,剛剛通過的公務員法,是我國第一部幹部人事管理的法律,它的制訂頒布是幹部人事管理科學化、法制化的里程碑。公務員法的起草是從2002年8月開始起步的,制定公務員法,是貫徹依法治國方略,實現幹部人事依法管理的需要;是及時總結十幾年推行公務員制度的經驗,進一步完善公務員制度的需要;是完成全面建設小康社會宏偉目標的需要。

  侯建良認為,與公務員暫行條例相比,公務員法有四大變化:一是調整了公務員的範圍。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規定的公務員範圍,是指國家行政機關中除工勤人員以外的工作人員。其他黨政機關參照試行公務員暫行條例。公務員法調整為:公務員是指依法履行公職、納入國家行政編制,由國家財政負擔工資福利的工作人員。

  二是公務員法吸收了十幾年來幹部人事制度改革中的一些新經驗,包括競爭上崗、公開選拔、任職的試用期,以及領導引咎辭職等。

  三是完善了公務員的分類管理制度。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沒有對公務員進行分類管理的規定,公務員法特別規定了公務員職位制度,按照它的性質區別劃分為綜合管理類、專業技術類、行政執法類,並且國務院可以根據實際需要在條件成熟的時候建立新的職位類別。

  四是建立了職位聘用制。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規定了部分職務實行聘任制,但一直沒有推行。公務員法裏專列一章規定,對一些專業性較強的職位和輔助性的職位可以進行聘任,按照合同進行管理。

  我國現有公務員636.9萬人

  侯建良介紹説,截至2003年底,我國公務員的總數是636.9萬人,包括中央機關47.5萬人,省級機關53.55萬人,地市一級是144.6萬人,縣市級是285.2萬人,鄉一級是106.1萬人。

  關於當前我國“官民比”1:26的説法,侯建良認為這一説法不準確。他説,這一説法可能是把黨政機關工作人員、企事業單位管理人員,以及機關工勤人員和其他人員都放在一類。目前,我國“官民比”應該是1:198。實際上事業單位是提供公共服務的,不能算到這一比例裏。而且社會發展越發達的國家,財政供養人和人口比就越低,美國是1:15,法國是1:11.5,德國是1:15.77。

  通過法律提高公務員的素質

  談到如何通過立法來提高公務員素質的問題,李飛説,公務員的任用堅持德才兼備,任人唯賢的基本原則。法律規定了擔任公務員要具備七大條件,公務員隊伍的進口和出口方面也做了相應的規定,進口是考試錄用,在正常出口之外,又規定了比如辭退、開除等淘汰的辦法。此外,對加強公務員培訓也做了規定。

  李飛説,為了保證公務員隊伍的高素質,公務員法首先規定了公務員有9項基本義務;其次,規定了公務員的16項紀律,同時對違反紀律規定了6種處分形式,而且對處分期間享受晉陞、工資待遇方面作了限制。 其三還規定了領導成員的引咎辭職制度,實行問責制,對重大事故負有領導責任,就要引咎辭職。造成很壞的社會影響,如果自己不辭職,還可以撤職。此外還規定了公務員的辭退制度。除了自願辭職,還有給予處分、開除。對於平時不努力工作,大錯沒有,小錯不斷,佔位置不幹活,按照法律規定,可以辭退。

  李飛説, 公務員法還規定了嚴格的離職從業限制,就是離開公務員隊伍後,領導成員在3年內,其他公務員在兩年內,不得從事與原來掌管的權利、分管的業務有直接關係的營利活動,以防止公務員在職期間的“期權”腐敗。

  公務員可以對上級領導説“不”嗎?

  公務員可以對上級領導的決定和命令説“不”嗎?李飛説,公務員有一個特性,就是要服從上級的決定和命令,這是為了保證政令暢通,令行禁止,發揮公務員高效的要求。公務員法規定,公務員的基本義務就是要服從和執行上級依法作出的決定和命令,也就是説,不得拒絕執行上級依法作出的決定。 但現實情況,有時候上級作出的決定和命令存在錯誤,或者有違法的情況,作為公務員怎麼執行?要不要執行?執行時承擔責任還是不承擔責任?公務員法針對這些問題作了規定。

  李飛説,一般來講,公務員在執行公務的時候,如果認為上級作出的決定或命令有錯誤,公務員有權可以向上級提出來,要求改正或者撤銷錯誤的決定和命令。 如果上級不改變決定和命令,履行公務很急迫,要求立即執行,公務員還是要服從,但執行決定和命令的後果由上級負責,公務員不承擔責任。但是如果上級作出的決定和命令明顯違法,如走私、刑訊逼供、做假賬、逃稅等,公務員就有權拒絕。如果執行的話,除了上級依法承擔責任,執行的公務員也要承擔相應的責任。

  公務員工資改革著眼規範工資制度

  剛剛通過的公務員法對公務員工資制度是怎樣考慮的?侯建良説,法律對公務員工資制度也做了新規定,一是今後公務員工資和現行工資構成不一樣,現行公務員工資構成包括職務工資、基本工資、工齡工資、級別工資。公務員法規定公務員工資則是包括級別工資和基本工資兩部分。二是對公務員工資水平作了嚴格規定。工資水平應當由國民經濟發展相協調,與社會進步相適應,同時規定了工資調查制。通過工資水平的調查,將調查結果作為調整公務員工資的一個重要依據。此外還規定任何機關不得違反法律和國家規定自行更改公務員工資,擅自提高和降低公務員工資福利和待遇,任何時候不得拖欠公務員的工資。

  建立公務員職位聘任制度

  提到為什麼要建立公務員職位聘任制度的問題時,侯建良説,公務員法專門一章談到聘任制,實行聘任制目的是滿足機關吸收一些專門技術人才,尤其高級技術人才的需要;降低人才的成本,擴大機關用人的渠道。實行聘任制的職位主要是專業技術比較強的,有些職位對專業性要求較高,比如金融、財會、法律、信息這方面的專業人才;另外是輔助性職位,比如書記員、資料管理員、數據錄入員等。

  最後談到公務員法對公務員的權利有哪些規定時,侯建良説,公務員法對公務員權益保障有幾個方面:第一,規定了公務員的八項權利;第二強調了對公務員不利的處理、決定要以書面形式進行通知;第三,處分公務員的時候,必須聽取本人的陳述和申辯;對省以下機關的申訴處理決定如果不服,還可以向上一級機關再申訴一次;第四,針對職位聘任制公務員明確了仲裁程序,仲裁決定後不服,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責編:閆冬  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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