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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法草案審議聚焦 可否對抗上級決定? 

央視國際 (2005年04月25日 07:49)

  人民日報消息:

  如何界定“公務員”?

  公務員法草案第二條規定:“本法所稱公務員,是指依照法律規定管理國家事務和履行社會公共事務管理職能、使用國家行政編制、由國家財政負擔工資福利的機關中除工勤人員以外的工作人員。”

  一些意見提出,草案關於公務員的定義與所要調整的一些公務員的性質和職責不對應,建議規定得更準確一些。胡光寶説,法律委員會認為草案關於公務員定義的表述應當符合所要規範的公務員範圍。據此,建議將草案第二條修改為:“本法所稱公務員,是指依法履行公職、納入國家行政編制、由國家財政負擔工資福利的工作人員。”

  同時,為了使本法和有關組織法、法官法、檢察官法等相銜接,法律委員會建議將草案第七條“公務員中的領導成員的産生、任免、考核、監督等,法律或者有關章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修改為:“公務員的義務、權利和管理,適用本法。”“法律對公務員中的領導成員的産生、任免、監督以及法官、檢察官等的義務、權利和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錄用法官、檢察官,“一考”還是“兩考”?

  公務員法草案第十五條第一款規定:“錄用擔任主任科員以下及其他相當職務層次的非領導職務公務員,採取公開考試、嚴格考察的辦法,擇優錄取”。而根據法官法、檢察官法的規定,擔任法官、檢察官,必須通過國家統一的司法考試。這兩者如何協調?

  胡光寶介紹説,審議主要存在兩種不同意見:一種意見認為,錄用從事審判、檢察業務工作的人員,通過司法考試就可以了,沒有必要實行兩次考試。主要理由是:依照有關法律規定,參加司法考試的都是大學本科畢業以上的人員,要求比較高,難度比較大。另一種意見認為,公務員錄用考試和司法考試是兩種不同性質的考試,前者是公務員入門考試,後者是專業資格考試;兩種考試的內容也不同,公務員入門考試包括行政職業能力測試等內容,這是每一個擔任公務員的人員都應具備的能力,而司法考試主要測試法律專業知識。

  對此,法律委員會認為,不論是“一考”還是“兩考”,都應重在考察報考者是否具備報考職位的任職要求。從實際情況看,為了避免不必要的增加考生負擔,以不實行“一職雙考”為好。據此,法律委員會建議增加規定:“確定初任法官、檢察官的任職人選,可以面向社會,從通過國家統一司法考試取得資格的人員中公開選拔。”

  可否對抗上級決定和命令?

  公務員法草案第四十五條第三項規定,公務員不得“對抗上級決定和命令”。

  對此,一些常委委員、地方、專家提出,公務員服從上級的命令是公務員應當遵守的紀律。但草案這一規定過於絕對,為防止執行上級違法或者錯誤的決定或者命令而對公共利益或者公民的合法權益造成重大的不可挽回的損失,公務員有權提出糾正意見;對於執行明顯違法或者錯誤的決定或者命令,公務員本人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以增強公務員的責任。

  胡光寶説,法律委員會贊成這一意見,並建議增加一條,規定:“公務員執行公務時,認為上級的決定或者命令有錯誤的,可以向上級提出改正或者撤銷該決定或者命令的意見。上級不改變該決定或者命令,或者要求立即執行的,公務員應當執行該決定或者命令。執行的後果由上級負責,該公務員不承擔責任。但是,公務員執行明顯違法的決定或者命令的,不得免責。”

  工資制度要統一嗎?

  公務員法草案第六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公務員實行國家統一的職務與職級相結合的工資制度。”

  對此,一些常委委員、部門、地方提出,國家應逐步縮小不同地區公務員工資水平的差距,提高艱苦邊遠地區公務員的待遇;有的常委委員建議,公務員的工資實行屬地原則。

  胡光寶説,法律委員會經同人事部反復研究上述意見認為,公務員的工資制度是本法的一項重要內容,關係公務員隊伍的穩定和勤政廉政建設,各方面對現行工資制度提出的意見都各有一定的道理,應當逐步加以解決。法律委員會建議國務院在制定工資改革方案時充分考慮常委會組成人員和其他方面提出的意見。

  退休年齡如何規定?

  公務員法草案第八十條規定:“公務員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或者完全喪失工作能力的,應當退休。”草案對公務員退休的具體年齡未作規定。

  對此,一些常委會組成人員和部門、地方、專家提出,退休年齡是公務員制度的一項重要內容,但如何規定退休年齡,有不同意見。

  胡光寶説,法律委員會經同人事部反復研究認為,現行規定的退休制度符合現階段公務員隊伍的實際情況,建議對草案上述規定以不作修改較為穩妥。

責編:常穎  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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