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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立憲:臺所謂"反反分裂國家法聲明"無根據  

央視國際 (2005年03月08日 07:36)

  人民日報海外版消息:十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將要審議並表決《反分裂國家法》。為此,日前記者訪問了全國人大代表、華中師範大學教授周洪宇。

  記者:反分裂國家法就要被全國人大審議並表決。對此您有何評論?

  周洪宇:我感到非常欣慰,也非常高興。重要的法律出臺的週期會比較長,但啟動反分裂國家法的立法程序很快,這表明,中央高度重視這個問題,也説明制定反分裂國家法順乎民心,合乎民意。2000年台灣當局領導人上臺以後,“台獨”分裂行徑愈演愈烈。“台獨”勢力公然向一個中國原則進行挑戰並不斷製造事端,企圖將台灣從中國領土中分裂出去。這是中國人民決不能容忍的。

  記者:目前,台灣島內有人稱,大陸制定反分裂國家法會傷及兩岸關係,您有何看法?

  周洪宇:首先,全國人大之所以啟動反分裂國家法立法程序,乃是“台獨”分裂勢力挑釁所致。這是再清楚不過的事實。其次,大陸啟動反分裂國家法立法程序具有很強的現實針對性。它針對“台獨”分裂活動,而不是針對台灣老百姓的;是為了維護臺海地區的和平與穩定,進而追求未來兩岸統一。第三,維護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是每個主權國家的神聖權利。通過制定反分裂國家法等手段遏制“台獨”,有其深厚的法理基礎。聯合國《關於各國依聯合國憲章建立友好關係及合作之國際法原則之宣言》指出,凡以局部或全部破壞國家統一及領土完整或政治獨立為目的之企圖,都是不符合聯合國憲章精神的。我國憲法第五十二條也莊嚴確認: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維護國家統一和全國各民族團結的義務。

  記者:有媒體報道,現在有些臺商擔心大陸出臺反分裂國家法後,臺商本身的政治立場會影響其在大陸的投資。

  周洪宇:我認為這種擔心完全沒有必要。祖國大陸一直強調保護臺商的合法權益,臺商中的絕大多數人並不持有“台獨”立場,完全沒有必要擔這個心。 (記者 王昭)

  毫無根據的“立法院聲明”

  ■楊立憲

  3月4日,在十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召開的前一天,即人大代表尚未開始就《反分裂國家法》進行審議之際,台灣“立法院”一些人便迫不及待地通過了一個所謂“反《反分裂國家法》聲明”,呼籲大陸對台灣“主體性”表達善意,不要有“任何片面改變此一現狀或矮化其主權地位的作為”。不明真相的外人乍聽之下,似乎真像那麼回事,但仔細分析一下便知,除非蓄意搞“台獨”分裂活動,否則台灣根本沒有立場“反《反分裂國家法》”,臺“立法院”一些人此舉可謂莫名其妙。

  台灣現行的“憲法”中明文規定,“領土”面積為“固有之疆域”,即包括整個中國大陸和台灣。台灣于1987年通過的《國家安全法》也明文規定“不得分裂國土”,即不得分裂包括中國大陸和台灣在內的“國家領土”,否則將構成違法犯罪。大陸《反分裂國家法》旨在維護包括中國大陸和台灣在內的中國領土主權之統一完整、不被人為分裂,這與台灣現行相關法律的規定及精神一致,除非台灣已經廢除現行“憲法”重新制定“台獨憲法”,並宣佈台灣從中國領土版圖中“獨立”出去,否則不知臺“立法院”憑什麼作此“聲明”。換個角度説,臺“立法院”此舉實已是構成違反台灣現行“憲法”的行為,應受到台灣法律的追究。

  台灣一些人聲稱,海峽兩岸自1949年後已經“分裂、分治”,故大陸反分裂意在“改變現狀或矮化台灣主權地位”、“用武力逼迫台灣統一”等等。這種説法同樣不能成立。因為其一,兩岸在1949年後的對峙是國共內戰造成的結果,是內戰的延續,“大陸和台灣同屬一個中國的事實從未改變”,李登輝試圖改變兩岸關係的這種性質,提出所謂“兩國論”,陳水扁上臺後更進一步提出“一邊一國”,可見,真正要改變現狀的是以李登輝和陳水扁為代表的台灣當局,而不是祖國大陸。其二,大陸本次人大會議要通過的是“反分裂國家法”,而不是“國家統一法”,主要是針對“台獨”分裂行為,而不是針對兩岸的尚未統一狀態或強行改變現狀,故不存在所謂“武力統一”或“武力吞併”的意涵,更不是什麼“戰爭動員令”,如果不是蓄意要搞“台獨”分裂的人,實不必對此法之立法如此敏感不安。

  大陸制定《反分裂國家法》主旨是為了防止“台獨”冒險、“促進兩岸關係發展,促進和平統一”。眾所週知,自李登輝執政後半期以來,台灣島內的“台獨”分裂活動甚囂塵上,2003年、2004年更達到登峰造極的地步,諸如“公投綁大選”、“制憲時間表”、“全面正名”、“去中國化”等等,不一而足,顯示“台獨”分裂勢力確實想利用2008年北京辦奧運會之際完成“台獨建國”之夢想,這不能不引起祖國大陸的高度警惕,全國人民強烈要求立法防範“台獨”分裂勢力的冒險行動,捍衛包括台灣在內的中國領土主權完整。《反分裂國家法》就是在這種背景下出爐的,換句話説,此法完全是被“台獨”分裂勢力的挑釁行為逼出來的,無前者即無後者。

  總之,本次全國人大會議即將審議的《反分裂國家法》,主要是針對“台獨”勢力分裂國家領土主權的行為的,而非針對熱愛和平、追求兩岸關係穩定發展的廣大台灣同胞的,因此,台灣當局或“立法院”不必對此法如此敏感,反而應借當前兩岸關係出現緩和的契機,進一步回到承認“九二共識”的軌道上來,促進兩岸關係向前發展。

  以法制“獨”

  ■單聲(英國) 


  制定反分裂國家法可以反制台灣當局的種種非法行為,如“公投制憲”、“公投修憲”、“公投統獨”、“公投立國”等“台獨”分裂行為。

  反分裂國家法制定後通過宣傳,向世界各國講清楚説明白中國是一個愛好和平的國家,相信世界輿論主持公道的人士、護法守法的人士也會支持的。

  反分裂國家法的制定本質上是合法對非法,正義對非正義的鬥爭。中國目前面對的是台灣“台獨”分子企圖利用“公投”制定“新憲法”,以求法理上獨立。無論“一中一台”、“一邊一國”或“兩國論”,皆想借“公投”而達到脫離母體的目的。制定反分裂國家法是以反分裂法制“台獨”,是合理合法,是人心所向。

  反分裂國家法頒布後並非就立刻能解決台灣問題,但法網疏而不漏,永遠罩住這些“台獨”分子,依照法律,當“台獨”分裂勢力挑戰一個中國的底線時,中國政府有權也可採取相應的維護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的行動。

  我認為,一部合情合理的反分裂國家法,可以遏制“台獨”勢力,制止“台獨”分子的非法行為。 (作者簡介:現為中國和平統一促進會理事、全英華人華僑中國統一促進會會長。)

責編:陳卓  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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