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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夏查處集體腐敗案 一國企兩腐敗老總被訴

央視國際 (2005年01月09日 11:21)

  新華社銀川1月9日電(陳曉虎、薛正儉)寧夏石化供銷公司原經理徐浩、公司原副經理吳治賓涉嫌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賄罪一案,日前已經銀川市人民檢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訴。

  2004年上半年,寧夏經濟委員會紀檢組對國有企業--寧夏石化供銷公司領導班子“集體腐敗”案進行了查處,寧夏石化總公司原組宣處處長、供銷公司原經理徐浩被開除黨籍,並給予行政撤職處分;供銷公司原副經理、總會計師樊某被免去行政職務、給予黨內嚴重警告處分;供銷公司原副經理吳治賓被給予留黨察看一年處分。6月21日,自治區人民檢察院對此案高度重視,並立即指派反貪局進行了偵查。7月6日,依法批捕了徐浩。11月11日,依法批捕了吳治賓。

  據檢察機關指控:2000年6月至2002年9月,徐浩以購房為名貪污公款15萬多元。他為購買一套商業住房,從2000年6月起,就多次催促樊某將公司外賬要回不要入賬給他。後來,樊某將要回的公款14萬多元交給了徐浩,徐浩交付了其個人購房貸款。

  2002年,徐浩在經濟往來中夥同吳治賓非法索取手續費35萬元歸個人所有。2002年10月,徐浩、吳治賓等人代表寧夏石化供銷公司與貴州省一酒廠劉某洽談公司轉讓35輛油罐車的轉讓業務時,徐、吳二人經過密謀,以147萬元將油罐車全部轉讓給這家酒廠,條件是索要35萬元“手續費”。劉某按照吳、徐的要求,將35萬元手續費轉到吳、徐二人提供的戶名為王開元的個人存摺上。隨後,吳治賓將存摺上的現金全部提走。

  此外,2000年8月至2001年7月,徐浩利用職務便利個人單獨收受他人賄賂1萬多元。2000年4月至2001年4月,徐浩利用職務便利,個人挪用單位22萬元公款。

責編:曉星  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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