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高聯合出臺司法解釋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
央視國際 (2004年09月05日 22:25)
新華社消息: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5日聯合出臺的司法解釋規定,以牟利為目的,通過聲訊臺向100人次以上傳播淫穢語音信息的,對其直接主管人員以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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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釋規定,以牟利為目的,通過聲訊臺傳播淫穢語音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363條第1款的規定,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以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定罪處罰:向100人次以上傳播的;違法所得1萬元以上的;造成嚴重後果的。司法解釋同時規定,如果數量或數額超過規定的5倍以上,將被認定為“情節嚴重”,達到規定標準25倍以上的,將被認定為“情節特別嚴重”。
我國刑法第363條第1款規定,以牟利為目的,製作、複製、出版、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産。
責編:陸玨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