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高解釋嚴打淫穢網站聲訊臺 最高判無期
央視國際 (2004年09月05日 22:09)
最高法、最高檢聯合出臺司法解釋嚴打淫穢網站和聲訊臺 製作複製出版販賣傳播淫穢電子信息牟利最高可判無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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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社消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5日聯合出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利用互聯網、移動通訊終端、聲訊臺製作、複製、出版、販賣、傳播淫穢電子信息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將於9月6日施行。根據這一司法解釋規定,以牟利為目的,利用互聯網、移動通訊終端製作、複製、出版、販賣、傳播淫穢電子信息,以製作、複製、出版、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定罪處罰。情節特別嚴重者,最高可判處無期徒刑。
司法解釋規定,以牟利為目的,利用互聯網、移動通訊終端製作、複製、出版、販賣、傳播淫穢電子信息,具有下列8種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363條第1款的規定,以製作、複製、出版、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定罪處罰:製作、複製、出版、販賣、傳播淫穢電影、表演、動畫等視頻文件20個以上的;製作、複製、出版、販賣、傳播淫穢音頻文件100個以上的;製作、複製、出版、販賣、傳播淫穢電子刊物、圖片、文章、短信息等200件以上的;製作、複製、出版、販賣、傳播的淫穢電子信息,實際被點擊數達到1萬次以上的;以會員制方式出版、販賣、傳播淫穢電子信息,註冊會員達200人以上的;利用淫穢電子信息收取廣告費、會員註冊費或者其他費用,違法所得1萬元以上的;數量或者數額雖未達到上述1至6項規定標準,但分別達到其中兩項以上標準一半以上的;造成嚴重後果的。司法解釋同時規定,利用聊天室、論壇、即時通信軟體、電子郵件等方式,實施上述行為的,亦以製作、複製、出版、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牟利罪定罪處罰。
我國刑法第363條第1款規定,以牟利為目的,製作、複製、出版、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産。
司法解釋進一步明確,如果數量或者數額達到上述規定的1至6項標準5倍以上的,應當認定為“情節嚴重”,達到規定標準25倍以上的,應當認定為“情節特別嚴重”。根據這個規定,色情網站的實際點擊數如果達到25萬次以上,將被視為“情節特別嚴重”。
司法解釋同時規定,不以牟利為目的,利用互聯網或者移動通訊終端傳播淫穢電子信息,如果數量達到上述列舉8種情形的前5種規定標準的2倍以上的,或者數量分別達到5種情形的兩項以上標準的,造成嚴重後果的,依照刑法第364條第1款的規定,以傳播淫穢物品罪定罪處罰。利用聊天室、論壇、即時通信軟體、電子郵件等方式,實施上述行為的,亦以傳播淫穢物品罪定罪處罰。
我國刑法第364條第1款規定,傳播淫穢的書刊、影片、音像、圖片或者其他淫穢物品,情節嚴重的,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最高人民法院負責人表示,這個司法解釋是根據刑法、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維護互聯網安全的決定有關規定制定的,旨在為查處和辦理利用互聯網、移動通訊終端、聲訊臺製作、複製、出版、販賣、傳播淫穢電子信息刑事案件提供具體法律依據,從而維護公共網絡、通訊的正常秩序,保障公眾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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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陸玨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