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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公眾健康之劍 新傳染病防治法八大變化

央視國際 (2004年08月28日 23:22)

  新華社北京8月28日電 15年前,總結上海暴發甲肝的經驗和教訓,傳染病防治法應運而生,成為我國預防、控制和消除傳染病的發生與流行,保障公眾健康的一把利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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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年後,及時總結應對非典和禽流感疫情的經驗和教訓,解決法律中存在的不足和缺陷,啟動起草工作後一年零兩個月,新修訂的傳染病防治法浮出水面:

  非典、禽流感“榜上有名”,隱瞞、謊報、緩報疫情將受法律制裁,實驗室的病原體須嚴格管理,乙肝攜帶者等不再受歧視,傳染病病人個人隱私受到尊重,隔離期間不得停止支付工作報酬……新的傳染病防治法更加完善,更具人性化,更加體現時代特色,將給今後的傳染病防治帶來深遠而又實實在在的變化。

   變化之一:非典、禽流感列入乙類 但按甲類傳染病對待

  我國現行傳染病防治法將35種傳染病列為法定傳染病,並分為甲、乙、丙三類。去年我國發生了突如其來的非典疫情,今年在我國部分地區和周邊國家發生了禽流感,引發了社會對這兩種新型傳染病的關注。新修訂的傳染病防治法將非典、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列為乙類傳染病,使列入法律的法定傳染病達37種,其中甲類2種,乙類25種,丙類10種。

  雖然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在我國尚未發現,對是否將此列入法定傳染病管理有不同意見,但考慮到英國、澳大利亞、新西蘭等國以及我國香港、台灣地區都把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列入法定傳染病管理,世界衛生組織也建議各國將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列入甲類傳染病管理,所以新修訂的法律將其列入乙類傳染病。

  乙類傳染病經國務院衛生部門及時報經國務院批准後可以按甲類傳染病採取預防控制措施。非典、炭疽中的肺炭疽和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這三種傳染病雖然只被納入乙類,但由於其傳染性強、危害大,如果先要報批、公佈才能實施,難免貽誤時機,導致嚴重後果。因此法律特別授權,這三種乙類傳染病可以直接採取甲類傳染病的預防、控制措施。

  除此之外,法律還留下一個口子,以防備未列入名錄的其他傳染病暴發、流行以及突發原因不明的傳染病發生:根據其暴發、流行情況和危害程度,需要列入乙類、丙類傳染病的,由國務院衛生部門行政部門決定並予以公佈。  

    變化之二:艾滋病雖降級管理 但仍受到“重點關照”

  1985年我國發現首例艾滋病患者。過去由於不了解,我們往往談“艾”色變,隨著人們對艾滋病的了解和認識的深入,艾滋病不像過去那樣神秘可怕。因此法律將原來艾滋病按照甲類傳染病管理改為按照一般乙類傳染病管理。

  但目前我國艾滋病防治的形勢嚴峻,正處於防治的關鍵時期。衛生部開展的流行病學調查結果顯示,現在全國內地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約84萬人,其中艾滋病患者約8萬例。尤其近年來,艾滋病的流行呈快速上升趨勢,流行範圍廣,局部地區疫情相當嚴重,疫情正在從高危人群向一般人群傳播。社會上為艾滋病立法的呼聲很高。今年人大會議期間由172名全國人大代表提出制定艾滋病防治法的議案。為此,傳染病防治法授權國務院制定具體辦法,促使各級人民政府加強艾滋病的防治工作,採取預防、控制措施,防治艾滋病的傳播。

  這部法律還將原來丙類傳染病中的肺結核、新生兒破傷風、血吸蟲病調整為乙類傳染病,將原來乙類傳染病中的黑熱病、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傷寒調整為丙類傳染病。

   變化之三:建立疫情報告、通報和公佈制度 隱瞞、謊報、緩報者將受懲處

  在傳染病防治過程中,一些地方出現了疫情報告不及時、傳染病防治專業人員獲取信息不暢通、掌握疫情信息的有關主管部門和單位溝通不夠等問題。這在非典暴發時尤為明顯。修訂後的法律對現行傳染病疫情報告和公佈制度作了完善,並新設立了傳染病疫情信息通報制度。

  --傳染病疫情報告遵循屬地原則,醫療機構和採供血機構及其執行職務的人員,發現本法規定的傳染病時應當遵循疫情報告屬地管理原則,在規定的時限內向所在地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報告;增加傳染病疫情通報制度,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向本行政區域內的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和醫療機構通報傳染病疫情以及監測、預警的相關信息。

  --規範傳染病疫情公佈制度,傳染病暴發、流行時,由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負責向社會發佈傳染病疫情信息,並可以授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向社會發佈發生在本行政區域的傳染病疫情信息。

  --修改後的法律還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未依照本法的規定履行報告職責,或者隱瞞、謊報、緩報傳染病疫情,由上級人民政府責令改正,通報批評;造成傳染病傳播、流行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於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違反本法規定,未依法履行傳染病通報、報告或者公佈職責,或者隱瞞、謊報、緩報傳染病疫情的,由本級人民政府、上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造成傳染病傳播、流行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變化之四:強化實驗室安全 嚴防病原體擴散

  今年春天非典疫情在北京再現,源於實驗室疏于管理。修改後的法律加強了實驗室的管理,嚴防傳染病病原體的實驗室感染和病原微生物的擴散。按照法律規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醫療機構的實驗室和從事病原微生物實驗的單位,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條件和技術標準,建立嚴格的監督管理制度,對傳染病病原體樣本按照規定的措施實行嚴格監督管理,嚴防傳染病病原體的實驗室感染和病原微生物的擴散。

  法律還規定,國家對可能導致甲類傳染病傳播以及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規定的菌種、毒種、傳染病檢測樣本的採集、保藏、攜帶、運輸和使用實行許可制度,以保障傳染病菌種、毒種以及傳染病檢測樣本在採集、保藏、攜帶、運輸和使用過程中的安全。

  按照法律,違反規定,將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給予警告,造成傳染病傳播、流行及其他嚴重後果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處分,並可以依法吊銷有關責任人員的執業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變化之五:疫情控制更加具體 隔離有了法律依據  

  傳染病防治法規定的各項疫情控制措施,為去年非典疫情控制提供了法律上的支持。吸取抗擊非典的經驗和教訓,修訂後的傳染病防治法對疫情控制措施的規定更加具體,更加具有針對性和可操作性。

  修訂後的法律,詳細規定了醫療機構和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發現病人和疫情後應當採取的措施。對於甲類疑似病人,過去只規定“醫學觀察”,現規定確診前在指定場所單獨隔離治療;對於甲類病人、病原攜帶者、疑似病人的密切接觸者,也規定了在指定場所進行醫學觀察的措施。

  法律還增加規定,對已經發生甲類傳染病病例的場所或者該場所內的特定區域的人員,可以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實施隔離措施。在隔離期間,實施隔離措施的人民政府應當為被隔離人員提供生活保障;被隔離人員有工作單位的,所在單位不得停止支付隔離期間的工作報酬。針對禽流感發生時的需要,法律還增加授權,可以在傳染病暴發、流行時,採取控制或者撲殺染疫野生動物、家禽家畜,以切斷傳染病的傳播途徑。

  法律還增加條款,對患甲類傳染病死亡後的屍體處置,以及疫區中被傳染病病原體污染或者可能被污染的物品的使用、出售和運輸作了更為具體的規定。

   變化之六:嚴防醫院成為傳染源 醫院不得拒收傳染病病人

  傳染病暴發,醫院往往容易成為傳染源。尤其去年非典期間一些醫療機構因建築通風設計不合理,管理不科學等原因,造成較嚴重的院內感染。針對這種情況,修訂後的法律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指定具備傳染病救治條件和能力的醫療機構承擔傳染病救治任務,或者根據傳染病救治需要設置傳染病醫院。醫療機構的基本標準、建築設計和服務流程,應當符合預防傳染病醫院感染的要求。醫療機構必須嚴格執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的管理制度、操作規範,防止傳染病的醫源性感染和醫院感染。

  一些醫療機構在傳染病救治過程中不同程度存在對患者相互推諉、診治不及時的現象,原法律缺乏相應的規定。據此,修訂後的法律規定,醫療機構應當對傳染病病人或者疑似傳染病人提供醫療救護、現場救援和接診治療。應當實行傳染病預檢、分診制度;對傳染病病人、疑似傳染病病人,應當引導至相對隔離的分診點進行初診。醫療機構不具備相應救治能力的,應當將患者及其病歷記錄複印件一併轉至具備相應救治能力的醫療機構。

  對於未按照規定對傳染病病人、疑似病人提供醫療救護、現場救援、接診、轉診的,或者拒絕接受轉診的,法律規定了相應的法律責任,將根據情節給予通報批評、降級、撤職、開除乃至追究刑事責任等處分處罰。  

    變化之七:乙肝攜帶者等不再受歧視 法律給予平等地位

  現實生活中,非典病人以及非典疑似病人曾受到歧視,而乙肝病人在就業工作中遭受到不公正待遇,成為社會關注的焦點。修訂後的法律規定,國家和社會應當關心、幫助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和疑似傳染病病人,使其得到及時救治。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歧視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和疑似傳染病病人。

  同時法律也規定,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和疑似傳染病病人,在治愈前或者在排除傳染病嫌疑前,不得從事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禁止從事的易使該傳染病擴散的工作。

  變化之八:傳染病病人權利受保護 個人隱私受尊重

  承擔義務也應保護其權益。原傳染病防治法沒有規定保護傳染病個人隱私,容易使病人及其家屬的個人隱私在傳染病預防和救治過程中受到侵犯,造成傷害。修訂後的法律以人為本,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一切單位和個人,必須接受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醫療機構有關傳染病的調查、檢驗、採集樣本、隔離治療等預防、控制措施,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同時規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醫療機構不得洩露涉及個人隱私的有關信息、資料。

  對於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醫療機構故意洩露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疑似傳染病病人、密切接觸者涉及個人隱私的有關信息、資料的,法律還分別規定了法律責任,輕則給予警告,造成嚴重後果的,將依法給予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降級、撤職、開除的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法律還規定,衛生行政部門以及其他有關部門、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和醫療機構因違法實施行政管理或者預防、控制措施,侵犯單位和個人合法權益的,有關單位和個人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訴訟。(沈路濤、鄒聲文、張旭東)

責編:劉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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