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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簽名法適用範圍留有發展空間

央視國際 (2004年08月28日 22:08)

  新華社北京8月28日電 28日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表決通過的電子簽名法規定,涉及停止供水、供熱、供氣、供電等公用事業服務的文書,如果採用電子簽名、數據電文,並不適用於這部法律的調整範圍,可能不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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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提請審議的草案規定,民事活動中的合同或者其他文件、單證等文書,不得僅因為其採用電子簽名、數據電文而否定其法律效力,但“涉及供水、供熱、供氣、供電等公用事業的”文書除外。

  在審議中,有的常委會委員提出,上述規定將涉及公用事業的文書全部排除在外,排除範圍過寬,不利於公用事業信息化的發展。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經同國務院法制辦、國務院信息辦、信息産業部研究認為,上述規定的排除範圍宜限于停止供水、供熱、供氣、供電等公用事業服務。據此,這一部法律作出了相關規定,這為推動公用事業信息化發展留下了發展空間。

  這部法律還規定,“涉及婚姻、收養、繼承等人身關係的”“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動産權益轉讓的”,也不適用於這部法律的調整範圍。

責編:劉雅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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