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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對土地徵用制度作修改

央視國際 (2004年08月23日 23:24)

  新華社北京8月23日電 為使土地管理法中的土地徵用制度與憲法規定保持一致,首次提請審議的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對土地徵用制度作出了相應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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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國務院委託,國土資源部副部長李元23日向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作了關於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草案的説明。他説,根據2004年3月14日第十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通過的憲法修正案第二十條關於“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土地實行徵收或者徵用並給予補償”的規定,有必要對土地管理法中有關土地“徵用”的內容作出修改。這次修改,不涉及土地管理法其他內容的修改。對土地管理法其他內容的修改,我們正在抓緊工作,待中央關於土地管理制度改革的政策出臺後,國務院將提出全面修改土地管理法的議案,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為此,建議此次對土地管理法的以下內容作相應修改:

  一、土地管理法第二條第四款“國家為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對集體所有的土地實行徵用”中的“徵用”主要是改變土地所有權,也有的並不改變土地所有權。為了區別兩種不同的情況,與憲法相一致,建議將這一款修改為:“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對土地實行徵收或者徵用並給予補償。”

  二、根據憲法修正案説明中關於“徵收主要是所有權的改變,徵用只是使用權的改變”的內容,建議將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條第二款、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九條、第五十一條、第七十八條、第七十九條中的“徵用”修改為“徵收”。

  另外,建議暫不修改土地管理法中有關“臨時用地”的規定,待全面修改土地管理法時再一併考慮。主要理由:一是土地管理法中有關“臨時用地”的規定既涉及臨時使用國有土地,又涉及臨時使用農村集體土地。因此,將“臨時用地”都作為“徵用”似不準確。二是憲法修正案沒有涉及“臨時用地”的內容。

責編:劉雅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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