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摩令"遭遇行政許可法:禁令是否公平合法?
央視國際 (2004年07月08日 13:50)
專題:《行政許可法》7月1日正式實施
瞭望東方週刊消息:
《行政許可法》給政府提出的最嚴峻挑戰,就是它必須徹底放棄一禁了之的做法
各大城市的"禁摩令"愈演愈烈,然而隨著《行政許可法》於今年7月1日起正式實施,"禁摩令"的法律正當性在産生變化。
"禁摩令"是否公平
據不完全統計,國內至少有30多個城市對摩托車、微型車實行了不同程度的禁止或限制。
各地政府列舉的"禁摩"理由,大致有4個:
首先是道路交通日趨飽和,道路建設遠不能滿足車輛增長的需求;其次是摩托車和微型車技術性能較差,車速慢,容易發生車輛機件故障,影響其他車輛的行使;第三是摩托車和微型汽車相對而言對環境造成的污染也更大;最後由於微型車普遍檔次低,外觀不好看,有損城市形象。
對以上理由,社會一直有不同意見。有專家認為,各地政府對車輛"禁止"與"限制",其背後體現的是政府的資源分配原則,"禁摩"事實上就是嫌貧愛富的表現:當普通大眾還買不起機動車時,交通矛盾是自行車、貨車與轎車爭道,就對自行車、貨車實施交通管制;當大多數買得起摩托車的時候,政府就禁止摩托車上牌;如今,正是大部分都買得起微型車的時候,政府又及時禁止微型車。"禁單(車)"、"禁摩"、"禁微"讓出來的馬路,享受的是小轎車。
"禁微"、"禁摩"受損害最大的是小型企業和個體戶。因為微型車是小量送貨的最佳交通工具,而摩托車是各類上門服務人員的最佳交通工具。
"禁摩令"是否合法
各地停止核發號牌以及"禁摩令",一般都是以"市政府辦公會議"、"市政府決定"、"市政府常務會議公告"、"政府通告"等名義發佈。而隨著《行政許可法》於今年7月1日起正式實施,"禁摩令"的法律正當性正在産生變化。
廣東省人大法制委員會法規室主任劉牧對《瞭望東方週刊》表示,"機動車輛登記制度就是行政許可。對摩托車、微型車不予登記就是不予許可。'禁摩'政策的法理依據是比較勉強的。"
因為根據《行政許可法》規定,"行政機關不得要求申請人提交與其申請的行政許可事項無關的技術資料和其他材料",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對符合法定條件的行政許可申請不予受理的"屬於違法行為,要予以糾正和處分。
這也就表示,市民只要提交《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的材料,公安機關就應該受理登記。"我們估計地方政府有關部門還沒有意識到這一點。"劉牧説。
不過同樣一部《行政許可法》,也有人為"禁摩令"尋找到了法理依據,其中最"有力"的是引用《行政許可法》第八條第二款。該條款規定:地方政府為了管理需要,為了"公共利益",可以增加一些條件性約束,對法律的一般性規定作一些改變。
對此,劉牧認為,"不管如何看待這些法理依據,按照《行政許可法》,廣州市政府不能自行設定許可,必須由市人大制訂地方性法規並報廣東省人大批准。'公共利益'這頂帽子太大了,扣在什麼地方都合適。我們認為,公共利益是總則裏的原則性規定,一般情況下不具體運用的。"
"禁摩令"能走多遠
既然微型車和摩托車上牌完全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而"禁摩令"又與即將實施的《行政許可法》有明顯抵觸,這是不是表明"禁摩令"的日子已經不長了呢?根據記者在廣州市的採訪,問題可能沒有這麼簡單。
廣州市法制辦秘書處處長倪官禮告訴《瞭望東方週刊》,"'禁摩令'跟《行政許可法》沒有關係。因為行政許可是固定的審批制度,"禁微"、"禁摩"跟審批制度沒有聯絡,完全是風馬牛不相及的事情。這是市政府、公安局根據城市管理的需要,作出一些決定。"
法制辦研究中心負責審改工作的鄧樹民處長也認為,"'禁摩令'不屬於行政許可。行政許可應該是指對外審批,是設定進入市場的門檻,是有經濟收益的業務,其他行政一般業務不一定是行政許可。比如殘疾人認定、僑屬認定、幹部任免、出國審批,都不算行政許可,它是一種資格認定。'禁微'和'禁摩'就跟確認殘疾一樣屬於資格認定,不屬於行政許可。"
而我們再按照鄧處長的介紹,採訪具體負責制訂"禁摩令"工作的法制辦法規一處時,又得到了不一樣的回答。
該處負責人任鐵健告訴《瞭望東方週刊》,機動車上牌確實屬於行政許可行為,不過"禁摩令"與《行政許可法》有沒有抵觸也還不太好説。再説限制上牌也不是廣州一個城市這樣做,很多城市都有相類似的問題。上海也沒有鬆口,廣州現在估計還沒有清理到這個禁令。
據了解,按照"誰制訂誰清理"的規定,廣州市清理行政許可的具體做法是:各政府職能部門自行清理本部門的行政許可項目,清理結果填表上報市政府"審改辦"。第一步是先把市政府自己制訂的、沒有上位法、沒有法律依據的72項清理了,下一步等國務院和省政府清理結果出臺後相應進行清理,估計最終保留500多項。然而,關於"禁摩令"卻並不在第一批清理之列。
看來,儘管正當性遭遇質疑,"禁摩令"還遠遠沒有成為過去式。
有人説,如果真的有市民向政府叫板較真,買輛微型車到公安局申請上牌,遭拒後上法院提起訴訟,後果很難預料,有關部門也會頭痛。
可以這麼説,"禁摩"僅僅是《行政許可法》給地方政府帶來的無數"麻煩"的冰山一角。政府的種種禁令、審批是否已經對照《行政許可法》徹底清理乾淨,目前並沒有一個嚴格的驗收程序,就是它必須徹底放棄"一禁了之"的做法,用更加公平公正、符合法律法規的方式去分配城市資源,協調不同利益群體之間的矛盾衝突,保障每一個公民在國家法律框架下的生活生存空間。
責編:陸玨如 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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