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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進一步規範嬰幼兒配方粉産品標簽內容

央視國際 (2004年07月02日 15:12)

    專題:阜陽奶粉

  新華社北京7月2日電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和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日前要求,各生産企業要嚴格執行有關強制性國家標準,進一步規範嬰幼兒配方粉産品標簽的標示內容。

  嬰幼兒配方粉的標簽必須標注以下內容:食品名稱,配料表,熱量,營養素(蛋白質、脂肪、碳水化合物、維生素、礦物質[ 包括微量元素 ]),凈含量,製造者的名稱和地址,産品標準號,生産日期,保質期,食用方法,貯藏方法,適宜人群。

  嬰兒配方粉標簽上還應標明“嬰兒最理想的食品是母乳,在母乳不足或無母乳時可食用本産品”。

  適宜0至12個月嬰兒食用的嬰兒配方粉,必須標明“6個月以上嬰兒食用本産品時,應配合添加輔助食品”;較大嬰兒配方粉,必須標明“須配合添加輔助食品”。

  進口嬰幼兒配方粉的標簽,可不標注“製造者的名稱和地址”、“産品標準號”,但應標注“原産國或地區”、“在中國依法登記註冊的代理商、進口商或經銷商的名稱和地址”。

  關於嬰幼兒配方粉的産品名稱,凡是依據GB10767-1997《嬰幼兒配方粉及嬰幼兒補充谷粉通用技術條件》生産的産品,以乳粉為主要原料的産品,其名稱應命名為“嬰幼兒配方乳(或奶)粉”、“嬰兒(或較大嬰兒)配方乳(或奶)粉”或“幼兒配方乳(或奶)粉”;以豆粉為主要原料的産品,應命名為“嬰幼兒配方豆粉”、“嬰兒(或較大嬰兒)配方豆粉”或“幼兒配方豆粉”。

  依據GB10765-1997《嬰兒配方乳粉Ⅰ》或GB10766-1997《嬰兒配方乳粉配方Ⅱ、Ⅲ》生産的産品,準確的産品名稱應是“嬰兒配方乳粉Ⅰ”或“嬰兒配方乳粉Ⅱ、Ⅲ”。

  對營養成分標示值允許的偏差和標示最低值或最高值,企業必須在産品標簽上標示執行標準的代號和順序號。

  依據《嬰幼兒配方粉及嬰幼兒補充谷粉通用技術條件》生産的産品,還應同時標明“嬰兒配方粉類”或“較大嬰兒和幼兒配方粉類”,如“GB10767(嬰兒配方粉類)”。

  標準中所指的嬰兒的年齡段在0至6個月、較大嬰兒的年齡段在6個月至12個月,幼兒的年齡段在12個月至36個月。(記者杜宇)

責編:魏偉  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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