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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視點:政府機關,你準備好了嗎?

央視國際 (2004年06月29日 19:04)

  新華社京6月29日電(記者沈路濤、張旭東、鄒聲文)行政許可法的出臺,蘊含著政府管理理念的一次深刻革命。以規範政府行為為主旨的這部法律,要求政府從根本上改變傳統行為方式,徹底摒棄許可事項過多過濫、許可程序繁瑣複雜、許可過程暗箱操作、滋生腐敗等種種弊端,從而打造出一個全新的法治政府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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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過長達近一年時間的準備,行政許可法將於7月1日起正式施行。各級政府是否已為這部法律做好準備,成為當前人們關注的焦點。

  有限政府——告別“上管天,下管地,中間管空氣”

  北京一位名叫封立的老闆近日向記者訴苦:自己公司的主要業務是為慶典和大型活動施放氣球。往往活動只需要半天,但跑審批卻要三四天,包括消防、城管、空中管理等多個部門。“不知為什麼最近又多了個‘婆婆’——氣象部門。氣象部門本來是管天氣預報的,幹嗎來管放氣球的事情?”他至今仍無法理解。

  實際上,此前類似的事件不時見諸報端,讓人哭笑不得:生産骨灰盒,需要民政部門審批;賣饅頭,需要專門的“饅頭辦”審批;當保姆,需要勞動部門審批;辦一個小商品批發市場,竟要跑80多個部門,蓋100多枚公章……“上管天,下管地,中間管空氣”,行政審批幾乎到了無以復加的地步。

  “生老病死,都躲不開行政審批。過多過濫的審批項目,給老百姓帶來了極大的困擾甚至痛苦。”參與行政許可法起草工作的中國政法大學教授馬懷德説,“制定行政許可法的一個重要目的就是通過剛性的法律規範,禁止隨意設立行政審批事項,從源頭上解決行政審批過多過濫的問題。”

  行政許可法對什麼事項可以設立行政許可作了嚴格限制,規定僅六類事項可設定行政許可。 專家認為,通過劃定明確的範圍,為政府的行政許可權力設定法律的邊界,確立有限政府觀念,是對過去“全能政府”觀念的矯正,有助於政府“自我瘦身”。“這樣規定,既可以防止行政機關濫用公權力,過多介入本應由公民個人、市場機制或仲介組織自己管理的事情,又可以為政府減負,督促政府把該管的事情管好。”

  規範政府——“審批菜譜”風波不再

  2003年7月,一場“菜譜審批”風波把鄭州市物價局推向了輿論的焦點。這個局擅自規定,要求當地餐飲業經營者都必須啟用所謂的新式菜譜;菜譜可以購買由物價部門監製的,也可以自製,但需經物價部門審批後使用。這種做法一經推出就受到社會各界的強烈質疑,最終不得不自行取消了事。

  按照即將施行的行政許可法,今後像鄭州市物價局這樣的行政機關設立任何行政許可都是違法行為。因為法律明確規定,只有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地方性法規、省級人民政府規章可以設定行政許可。無論是縣、市還是鄉、鎮政府,都無權設立行政許可,而那些以前由縣、鄉政府以“紅頭文件”形式設立的行政認可也都將宣告無效。

  近年來,個別地方為了保護本地某些産品的市場份額,對其他地區的産品設立種種審批門檻,阻止其進入本地銷售。行政許可法也明確對這種地方保護主義做法説“不”,規定地方性法規和省級政府規章設定的行政許可,不得限制其他地區的個人或者企業到本地區從事生産經營和提供服務,不得限制其他地區的商品進入本地區市場。此外,行政許可法沒有賦予其他國家機關和國務院部門規章設定行政許可的權力,這也意味著其他國家機關和國務院各部委再也不能通過部門規章或其他規範性文件設立行政許可。據專家介紹,這是為了防止各部門自我授權,為本部門或本系統設定和擴大權力。

  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所研究員信春鷹説:“行政許可設定權上收,可以從源頭上解決行政許可的過多過濫,這也表明了國務院下定決心要改變和限定部門自我授權、擴大權力的現象。”

  信用政府——車主無須再為“黃標車”買單

  北京市不久前提高了汽車尾氣排放標準,那些尾氣排放達不到相應標準的“黃標車”,行駛受到嚴格限制。如果車主想要把“黃標”變“綠標”,就得自己花錢對汽車進行改造。

  直到今天,車主劉楊河先生對這種“政府變標準,百姓來買單”的做法也無法理解:“1998年我買了一輛達標的化油器轎車,車管部門發給牌照上路。不到一年的時間,北京市就要求強制改造,否則不準驗車。沒想到改造沒幾年又成了‘黃標車’,還得花近萬元錢去改造。”而隨著行政許可法的實施,行政許可一旦設定,政府就不能隨意更改、撤銷、廢止,像“黃標車”這種處理方式有可能意味著政府必須為自己的行為買單。因為行政許可法明確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取得的行政許可受法律保護,行政機關不得擅自改變已經生效的行政許可;行政許可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修改或者廢止,或者准予行政許可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的,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機關可以依法變更或者撤回已經生效的行政許可;由此給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造成財産損失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給予補償。

  哪怕只要是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造成的,行政機關要撤銷行政許可,同樣要給予賠償。法律規定: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作出准予行政許可決定的,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行政機關或者其上級行政機關,根據利害關係人的請求或者依據職權,可以撤銷行政許可,被許可人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給予賠償。

  “一管就死,一放就亂”,這句口頭禪時常出現在審批環節。馬懷德教授認為,現在我們強調建立誠信社會,而一些政府機關尤其是基層信用缺失嚴重,不時可以看到這種反復無常、變幻莫測的行政決策或行政行為。“行政許可法明確了行政機關對自己實施行政許可的行為負責,對造成損失要賠償,對相應人員要追究責任,這對打造信用政府、建立誠信社會具有重要意義。”

  便民政府——百姓不用再“跑斷腿”

  浙江金華的一個農民為申辦一個養雞場,前前後後跑了幾年,成為行政審批制度弊端的一個典型案例。除審批事項過多過濫外,一些行政機關在實施行政許可的過程中,也很少考慮申請人辦事是否方便。申請人常常為一個審批不得不在不同部門之間來回奔波,經常被形象地稱之為“跑斷了腳、磨破了嘴”。

  而行政許可法把便民作為立法中最重要的原則之一,要求許可盡可能一個窗口對外,使這部法律充滿了親民色彩。法律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決定一個行政機關行使有關行政機關的行政許可權。行政許可需要行政機關內設的多個機構辦理的,該行政機關應當確定一個機構統一受理行政許可申請,統一送達行政許可決定。法律規定還不止於此。過去行政機關沒有批准許可申請時,往往不説明理由。行政許可法明確規定,行政機關作出不予行政許可的決定,必須説明理由。過去許可很難一趟辦完,一些行政機關總是讓申請人一次又一次補交材料,甚至以此故意刁難申請人。行政許可法則明確了“一次告知”原則,規定行政機關發現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噹噹場一次告知申請人補齊有關材料;不能當場告知的,也應在5日內告知。此外,法律的便民原則還體現了信息時代的特色,申請人可以足不出戶,通過信函、電報、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方式提出許可申請。

  隨著行政許可法的施行,“跑”審批將一去不復返,曾經高高在上的政府將在一個相對平等的平臺上與公民對話,有利於消除政府機關之間相互推諉、扯皮和由此導致的效率低下。馬懷德説,行政許可法的出臺,最重要的作用是它可以重新塑造一個政府的執政理念,由過去的管制型政府逐步地轉向服務型的政府,最終給老百姓帶來實惠。

  透明政府——“權力尋租”難有市場

  在西安遭遇漫長的審批“紅燈”,讓北京一家建材城的董事悲憤萬分:“當初設想投入60萬元,半年就能把審批手續辦妥。沒想到自己一路逢神磕頭,遇廟燒香,最後還是卡殼了。”

  “審批經濟”帶來的腐敗,是當前行政權力中最典型的腐敗。審批權力沒有條件限制和權力的運作不透明,成了某些官員“設租”、某些利益集團“尋租”的溫床,成為産生腐敗的兩大原因。相當數量的領導幹部落馬往往與行政審批中濫用權力不無關係。

  如何防止和治理行政許可過程當中的腐敗問題,是制定行政許可法的一個最基本的出發點。從總則到分則的每一條款,始終防止行政機關在設定和實施行政許可中出現灰色地帶,帶來腐敗問題。

  原則上實施行政許可不收費,可以徹底杜絕行政機關亂收費和私設“小金庫”;行政許可必須在20天內,最多不超過2個月內作出決定,使過去的拖延戰術無計可施;行政許可的事項、條件、程序以及許可結果必須公開,不允許暗箱操作;行政許可涉及申請人或利害關係人重大利益的,應其要求,行政機關要為之舉行聽證。這種公開、透明的原則及其制約機制,為政府行為透明化、公開化提供了法律上的保障,給所有申請人提供了一個更加公平的競爭機會。

  “如何從制度上防治腐敗,這部法律在立法過程中凡是能想到的地方都想到了。”這部法律的主要起草人之一、國務院法制辦副主任汪永清認為,“關鍵在於法律的實施。如果大家能按照這部法律的規定來實施,行政許可環節的腐敗將會大大減少。”

責編:劉雅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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