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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擬對電子認證服務機構實施行政許可制度

央視國際 (2004年06月21日 18:53)

  新華社北京6月21日電(記者趙磊 孟娜)記者從21日開幕的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上獲悉,提請第二次審議的電子簽名法草案仍將明確規定政府對電子認證機構實施行政許可制度,並進一步完善了有關責任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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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4月2日召開的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八次會議首次審議了電子簽名法草案,草案規定電子簽名與文本簽名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並設立電子認證服務市場準入制度。

  全國人大常委會初次審議電子簽名法後,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將草案印發各省市、中央有關部門和部分企業、研究機構徵求意見,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財經委員會等部門還共同召開座談會,並專門到上海調研。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王以銘21日在向會議做説明時説,電子簽名法草案首次審議後,法律委員會會同國務院信息辦和信息産業部認真研究了各種意見後一致認為:從中國的實際情況看,對電子認證服務業依靠市場引導和行業自律的同時,由政府部門實施適度監管還是必要的。

  由於電子商務中往往需要第三方對電子簽名人的身份進行認證,向交易雙方提供信譽擔保,這個第三方一般稱之為電子認證服務機構。

  國務院法制辦主任曹康泰在草案首次提交審議時説,認證機構的可靠與否對電子簽名的真實性和電子交易的安全性起著關鍵作用,考慮到目前中國社會信用體系還不健全,為了確保電子交易的安全可靠,草案設立了認證服務市場準入制度,明確由政府對認證機構實行資質管理的制度。

  在人大常委會審議過程中,有的委員提出,對電子認證機構的監督管理,主要應當發揮市場引導和行業自律的作用,政府不應過多介入;但許多委員認為,中國目前市場機制發育不夠健全,對電子認證機構的管理採取政府主導的形式是正確的;也有委員建議在政府主導的同時應當為行業自律組織發揮作用留出空間。此外,還有委員建議增加違法認證機構承擔民事責任等內容。

  中國電子商務協會會長宋玲在徵求意見時表示,在現階段對電子認證服務商採取許可的方式是必要的,但在設定許可時要考慮有利於交易發展的原則,只要符合條件就可以取得許可,許可程序不能太繁瑣,而且應當明確具體管理部門。

  根據聯合國貿發會議《2002年電子商務和發展報告》顯示,2002年世界電子商務交易額達到6153億美元,比2001年增長73.1%;瑞士信貸銀行發表的報告顯示,2003年全球通過互聯網進行的貿易總額預計達到1.24萬億美元。

  據統計,中國目前有4000多個電子商務網站和70多家認證機構,中國互聯網數據中心估計,2003年中國電子商務交易額約為600億美元。

責編:劉雅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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