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學習:國有經濟是國民經濟中的主導力量
央視國際 (2004年04月29日 10:05)
新華社北京4月29日電 憲法第七條規定:“國有經濟,即社會主義全民所有制經濟,是國民經濟中的主導力量。國家保障國有經濟的鞏固和發展。”正確認識和科學界定國有經濟在國民經濟中的主導作用,是正確發揮和有效實施公有制主體作用的關鍵,是堅持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的基本經濟制度的政策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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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確理解國有經濟在國民經濟中的主導作用,應當把握好以下幾點:
第一,要更新觀念,不能把國有經濟在國民經濟中的主導作用,僅僅理解為國有經濟在國民經濟中所佔的比重越高越好,或者理解為在各類所有制企業中,國有企業的數量越多越好。我們應當用黨的十五大和十五屆四中全會精神,重新認識和科學界定國有經濟主導作用的含義。
第二,國有經濟在國民經濟中的主導作用,主要是在對國民經濟發展的正確導向和對經濟運行整體態勢的控制和影響上。從戰略上對國有經濟佈局進行整體調整,既要保持它的一定數量,更要注重整體佈局的優化和實力上質的提高。這種戰略調整,還必須同國家産業結構的優化升級和所有制結構的調整完善結合起來進行。
第三,進一步增強國有經濟的控制力,需要把握以下幾個環節:一是,國有經濟要在關係國民經濟命脈的重要行業和關鍵領域佔支配地位,支撐、引導和帶動社會經濟的發展,在實現國家宏觀調控目標中發揮關鍵作用。二是,國有經濟應當保持必要的數量,但更要注重在整體分佈上的優化和經濟素質、技術素質、管理素質等方面質的提高,影響力的擴大。三是,國有經濟對國民經濟控制力的發揮,不只是通過國有獨資企業的作用來實現的,更要通過大力發展由國家控股和參股的混合所有制形式的企業來實現,使國有資本發揮“四兩撥千斤”的作用。四是,國有經濟在國民經濟中的主導作用,在國家經濟發展的不同階段,在不同産業和不同地區,可以有所差別。
第四,正確認識國有經濟發展的進退問題。無論是“退”還是“進”,都是國有經濟戰略調整的需要。只要國家控制國民經濟命脈,國有經濟的控制力和競爭力得到增強,國有企業數量即使減少一些,比重即使適當調減一些,也不會影響國有經濟主導作用的發揮,不會影響公有制經濟主體地位和我國的社會主義性質。
責編:復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