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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建華向人大提出政改報告

央視國際 (2004年04月15日 21:12)

  新華社香港4月15日電 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董建華15日説,他已委派特區政府政制事務局局長林瑞麟赴京,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送《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2007年行政長官和2008年立法會産生辦法是否需要修改的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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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建華在報告中説,根據2004年4月6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通過的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附件一第7條和附件二第3條的解釋,報請全國人大常委會依照基本法第45條和第68條的規定,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的實際情況和循序漸進的原則,確定是否可以修改2007年及2008年的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行政長官和立法會産生辦法。

  董建華強調,在考慮2007年和2008年的香港特區行政長官及立法會的産生辦法如何確定時,須顧及下列因素:

  ——特區在研究政制發展的方向及步伐時,必須聽取中央的意見。

  ——政制發展的方案必須符合基本法規定。不能輕言修改基本法規定的政治體制的設計和原則。

  ——方案不能影響中央對行政長官的實質任命權。

  ——方案必須鞏固以行政長官為首的行政主導體制,不能偏離這項設計原則。

  ——達至普選的最終目標必須循序漸進,按部就班,步伐不能過急,要根據特區實際情況漸進,以保持繁榮穩定。

  ——衡量實際情況時,必須考慮市民訴求,也要檢視其他因素,包括特區的法律地位、政治制度發展現今所處階段、經濟發展、社會情況、市民對“一國兩制”及基本法的認識程度、公民參政意識、政治人才及參政團體成熟程度,以至行政立法關係等。

  ——方案必須有利於社會各階層在政治體制內都有代表聲音,並能通過不同途徑參政。

  ——方案必須確保能繼續兼顧社會各階層利益。

  ——方案不能對現行載于基本法的經濟、金融、財政及其他制度産生不良影響。

  董建華説:“特區政府已完成就基本法中有關政制發展的原則及法律程序問題的研究。經徵詢行政會議的意見後,我確認政制發展專責小組兩份報告的內容和同意專責小組的看法及結論。我認為2007年行政長官和2008年立法會的産生辦法應予修改,使香港的政制得以向前發展。” (記者羅政 夏文輝)

責編:張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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