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視網評] 《行政許可法》與反腐“治本”
央視國際 (2004年03月14日 12:46)
制度反腐是2003年反腐鬥爭實踐中的一個重大突破,今年的政府工作報告突出了反腐倡廉、依法執政、加強政府自身建設這一項。腐敗總是在制度鏈條的薄弱環節滋生,懲治腐敗就必須強化這些薄弱環節,而法律法規的保障是現階段最有效的約束和規範。今年的政府工作報告提到“《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今年7月1日正式施行,這是規範政府行為的一部重要法律,各級政府必須認真執行。”這究竟是怎樣的一部法律?它對規範政府行為、反腐防腐會起到什麼作用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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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8月2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由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四次會議以151票贊成、0票反對、以票棄權表決通過,共八章八十三條。作為世界上以單行法形式頒布的第一部行政許可法,這項立法是具有開創性意義的,它標誌著我國在依法行政和廉政建設方面邁出了重要一步。
當前我們的反腐敗工作正在從側重治標轉向標本兼治、逐步加大治本力度的軌道上來,筆者對幾位人大代表採訪説明了這一點。筆者認為,反腐治本説到底就是一個治權問題,即如何規範權力、配置權力、運行權力和監督權力的問題。
行政權與百姓的生産、生活息息相關,它包括行政審批權、行政處罰權、行政強制權、行政監督權等多種形式。其中行政審批權又是被經常、廣泛運用的權力形式。國務院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成立後的第一件事就是清理行政審批項目。結果發現:國務院65個有行政審批項目的部門和單位,審批項目多達4000多項,各省市的審批項目也在2000項以上。審批內容五花八門、幾乎無所不包。實踐證明:過多過濫的行政審批是滋生腐敗的重要載體。因此,《行政許可法》的審議通過客觀上有力地推進了治本工作的進程。
一般而言,權力無限制與權力運作不透明是腐敗産生的兩個主要原因。《行政許可法》對行政許可的設定做了嚴格地限制。根據這部法律的規定,除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以及省一級人民政府規章在特定條件下可以設定行政許可外,其他規範性文件一律不能設定行政許可。這樣就從源頭上防止了行政機關自設權力、以權謀利、以權謀私等腐敗現象的發生。作為對權力進行限制的間接體現是,《行政許可法》具體規定了實施行政許可的行政機關要對其實施的行政許可行為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另外,針對權力運作不透明的問題,《行政許可法》規定應當將有關行政許可的規定予以公佈;未經公佈的,不得作為實施行政許可的依據。行政許可的實施和結果,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外,應當公開。對聽證做了較為詳細的規定等等。這些規定可以使百姓更好地享有和行使其知情權、參與權,從而進一步發揮群眾監督的積極作用。
總而言之,這部法律充分體現了法治精神,為反腐治本工作從“人治型”向“法治型”轉變開了個好頭。過去很長一段時間我們的反腐敗工作從發動、檢舉揭發、調查審理到最終處理等各環節很多靠的是“人治”。法律在其中並沒有很好地起到應有的作用。這在一定程度上動搖了權力運行過程中的法律監督機制,因而很難從根本上反腐敗。興“法治”廢“人治”是真正實現反腐治本工作順利進行從而取得最終勝利的根本保證。法治型治腐的基本特點就是以民主為基礎,依法理順權力關係,依法監督制約權力,使公共權力難以用來牟取私利。上述種種規定都是力圖通過法律監督、制約行政許可權的設定及其實施從而達到從源頭上防治腐敗的目的。
眾所週知的是,法律作用的最終體現不在於它的制定,而在於它能否很好地得以貫徹執行。《行政許可法》的規範化特徵和效能化原則,在一定程度上妥善處理了行政許可過程中的政府與企業、政府與市場、政府與社會的關係。在我們新一屆領導班子大力推進政府自身建設,貫徹依法行政方略的過程中,《行政許可法》在今後的實踐中一定能有力地推進反腐治本工作向縱深方向發展。(CCTV.com“兩會”報道記者 亞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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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李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