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協委員熱議拆遷 收到相關提案約20件
央視國際 (2004年03月14日 03:32)
中國青年報消息:在政協大會上,民革中央的一份提案説,據有關部門統計,2002年的房屋拆遷投訴,比上年增長了64.8%%;截至2003年8月底,又同比增長了4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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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會期間,拆遷問題成為代表委員們熱議的話題之一。據記者粗略統計,僅全國政協收到的相關提案就有約20件。
民革中央提案:讓行政權力退出房屋拆遷
城市房屋拆遷所反映出來的問題,涉及到觀念、法律、政府職能和公民權力等諸多領域。縱觀各地房屋拆遷糾紛,問題主要表現在如下幾個方面:
拆遷行為不規範,被拆遷人的權利受到漠視。
一是拆遷主管部門不能依法行政,態度粗暴,濫用行政裁決和強制執行手段,強迫被拆遷人搬遷。在實施拆遷過程中,出現了停水、停電、停止供暖,甚至勾結黑社會勢力進行恐嚇、威脅的做法;二是政府既當裁判員,又當運動員,以政府設立的拆遷指揮部或辦公室充當拆遷人,利用手中權力,強迫被拆遷人簽訂不平等的協議,甚至先拆後簽,制定不合理的搬遷期限,降低補償安置標準;三是不嚴格執行國家關於拆遷估價和拆遷補償的規定,存在相同條件下估價和補償標準不一的現象;四是拆遷人不按協議約定的時間、戶型、面積、質量、環境等安置被拆遷人。這些不合法行為,嚴重侵犯了被拆遷人的知情權、財産權和人身權。
拆遷評估行為不規範,補償安置標準不合理。
現行的補償安置規定非常不合理,它閉塞了被拆遷人獲得民事救濟的渠道。一些地方政府通過拆遷行政許可,單方面確定補償安置標準,以強制執行等手段,取代房屋拆遷的市場自由選擇,造成補償價格與市場價格相差甚遠。有的地方政府為了降低補償安置標準,直接干預評估價格,暗箱操作;有的拆遷估價機構行為不規範,為了承攬業務,和開發商串通違規,出具虛假估價報告,使原本已經比較低的拆遷補償金額更低。
政府行為不規範,造成拆遷規模過大。
一些城市不顧經濟實力和群眾的承受能力,無序擴大用地規模,盲目拆遷。一屆政府一個規劃,上屆政府進行修整過的房屋又被拆遷掉了,不少新的房屋也面臨拆遷。不講投資效益,大搞什麼“街景整治”、“步行街”、“中心廣場”、“亮化美化”等形象工程。一味追求招商引資,不經週密的科學論證,不考慮老百姓的切身利益,就進行土地開發,大肆拆遷。
適合被拆遷人需求的房屋供應不足。
隨著被拆遷的居民不斷增多,低收入、低補償的被拆遷人所佔的比重越來越大,遷居的地段離市區越來越遠,對被拆遷人上班、孩子上學、就醫等經常性的生活要求和經濟負擔,都造成了不少困難。同時,當前各地適合拆遷安置的中低價房源十分緊缺,房價遠遠超過拆遷戶的購買能力。
為解決以上問題,建議加快拆遷法制化步伐,完善房屋拆遷法律法規體系。立法部門應針對2001年國務院頒布的《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實施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儘快梳理和調整各地制定的房屋拆遷政策和法律法規。修改時,首先要嚴格界定公益性和經營性建設用地,其次要出臺拆遷補償安置資金專項監督使用規定,切實保證被拆遷人的補償金及時足額到位。三是要建立配套的、完善的房屋拆遷司法救助制度,通過司法途徑解決拆遷糾紛問題。四是取消對商業拆遷中的行政裁決制度,未經法院判決,不得強制拆遷。
重新界定政府在房屋拆遷中的職能。在房屋拆遷問題上,被拆遷人和拆遷人是平等的民事主體,行政權力無權直接介入。即使政府為了公共利益進行拆遷,做出強制拆遷的決定權也在法院,而不在各級政府手裏。因此,必須讓行政權力退出房屋拆遷領域。房屋拆遷主管部門只能承擔行政監督管理職能,而不能參與市場運作,直接充當拆遷人或接受委託實施拆遷,介入拆遷人和被拆遷人補償安置問題等。
全國政協委員、民法專家梁慧星:商業用地不得動用國家徵收制度
圍繞著拆遷問題出現的一些矛盾和對抗,其主要癥結在於國家徵收制度被濫用。國家徵收是指國家強行取得公民的財産。但不可忽視的是,公民對自己的合法私有財産享有不受侵犯的權利,因此,使用國家徵收制度必須要有嚴格的條件限制:第一,必須以社會公共利益為目的;第二,必須遵守法定程序;第三,必須給予公正補償。
所謂社會公共利益,是指全體社會成員可以直接享受的利益,如公共停車場、道路、公共圖書館、飛機場等。這句話中,“直接享受”幾個字很重要,像舊城改造、興建開發區,雖可促進經濟社會發展,也能使社會成員受益,但這些都是“間接受益”,因此,它們均屬於“商業利益”,而非“公共利益”。
在許多國家,商業用地是絕不能採用國家徵收的辦法取得的,通常的辦法是——國家給開發商審批用地指標,開發商能不能落實這個指標,靠他自己去與被拆遷居民協商談判,雙方在《合同法》基礎上達成協定。如無法達成協定,可找法院解決,政府不介入。而在我國,目前不論是公共利益用地,還是商業利益用地,往往都打著公共利益的旗幟,採取國家徵收的辦法,補償標準又定得非常低,這就難免引發矛盾和衝突。
在低補償與土地實際市場價之間,存在著一個巨大的利益空間。代表國家進行徵收的地方政府,如果以市場價將徵收來的土地出讓給開發商,就會獲取這塊巨大的利益;如果以優惠價出讓,開發商就會把這塊利益揣進自己的腰包。目前較為普遍的現象是,為了獲得優惠價,開發商無所不用其極,甚至將本應是正當的市場競爭,演變成行賄的競爭,由此滋生腐敗。
因此,以後在徵地拆遷中,必須按“商業利益用地”和“公共利益用地”進行嚴格劃分。如確為公共利益用地,可採取國家徵收的辦法,按照法定程序,給拆遷戶公正合理的補償,保證其生産生活不因拆遷受到影響。對商業利益用地的拆遷,政府要退出。補償價格、補償方法,應由開發商與拆遷戶作為平等的民事主體去協商,不能達成協定的,由法院解決。在我國,如果有一天,真出現因一個“釘子戶”而使拆遷無法進行,可能就是公民合法財産權受到法律保護、公權對私權的尊重的真正體現。
此次修憲,將國家徵收的條件之一是“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明確寫入憲法。如今,我國正在著手制定《物權法》,並有望于明年審議通過。建議在《物權法》中對什麼是“公共利益”進行明確列舉——政府到底是不是在為公共利益徵地,應該做到讓老百姓對照法條,一目了然。另外,要解決目前補償金低的問題,還應制定一部《國家徵收法》,就補償事宜做出明確規定。
全國政協委員、河南人大常委會副主任袁祖亮:拆遷應引入聽證制度
房屋拆遷矛盾激化的根源在於當前的房屋拆遷制度,政府對市場干預過多,計劃經濟色彩濃厚。要徹底解決拆遷矛盾,必須依據市場經濟要求,改革和完善我國現行的房屋拆遷制度。
目前的房屋拆遷條例,只注意到了被拆遷人的房屋所有權,而忽視了被拆遷人的土地使用權。從法律上講,土地使用權是對應于土地所有權的一種物權。建議修改《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明確規定政府徵用或收回土地使用權、開發商開發土地,除了要依照市場價格對房屋進行損失補償外,還應補償被拆遷人因喪失土地使用權而遭受的損失。
只有為了公共利益的拆遷,政府才可以使用強制權力。為了商業利益的拆遷,必須完全交給市場,按市場規律辦事。拆還是不拆、補償多少,都完全交由市場主體自由協商解決。被拆遷人是否和拆遷人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議,以及如何簽訂協議,完全取決於被拆遷人自己的意志。政府不能通過行政許可和裁決的形式,強迫房屋所有人和開發商簽訂合同。
修改《拆遷條例》,在拆遷活動的關鍵環節,引入聽證制度。目前,在房屋拆遷中,被拆遷人抱怨最多的是,拆遷事宜完全由政府甚至開發商説了算,被拆遷人根本沒有表達自己意見的機會,等於政府暗地裏把被拆遷人的房屋賣給了開發商。
另外,要嚴格依法行政,加大對拆遷活動的監督力度。
《拆遷條例》明確規定,拆遷人是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單位,實施中往往就走了樣。由政府直接作為拆遷人或開發商委託政府的拆遷辦、拆遷指揮部拆遷的現象仍然十分普遍。許多被拆遷戶並不是反對拆遷,主要是對補償安置不滿;拆遷條例規定的許多程序沒有得到遵守,無合法手續的拆遷、超期限拆遷、超範圍拆遷等違法現象嚴重,野蠻拆遷更是激起民憤。(彭冰)
→→專題:2004年兩會
責編:李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