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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會小詞典:申訴與再審

央視國際 (2004年03月10日 17:43)

  新華社北京3月10日電 申訴是指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認為確有錯誤,向原審人民法院和上級人民法院提出的重新處理的一種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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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申訴期間,原判決、裁定不停止執行。如發現申訴有理的,由法院院長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是否再審。

  當事人的申請符合下列情況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不足;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人民法院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的正確判決、裁定;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的行為。

  另外,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提出證據證明調解違反自願原則或者調解協議的內容違反法律的,可以申請再審。經人民法院審查屬實的,應當再審。當事人申請再審,應當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後二年內提出。

責編:劉雅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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