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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會背景:中國憲法的制定和修改

央視國際 (2004年03月08日 16:22)

  新華網北京3月8日電 憲法是國家的根本大法。通常規定一個國家的社會制度和國家制度的基本原則,國家機關的組織和活動的基本原則,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等重要內容,有的還規定國旗、國歌、國徽和首都以及統治階級認為重要的其他制度,涉及到國家生活的各個方面。憲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是制定其他法律的依據,一切法律、法規都不得同憲法相抵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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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修改方式。憲法作為中國民主制度的法律化,是國家組織和活動的總章程,是國家法制的自身基礎和核心,所以修改憲法方式的規定必須考慮憲法的穩定性。中國憲法的修改有通過憲法修正案的方式,對憲法部分條文進行修改,例如1988年和1993年對現行憲法部分條文的修改;還有重新改寫形式,即將原來憲法重新改寫,如中華人民共和國1975年憲法、1978年憲法和1982年憲法都是將原來憲法重新改寫一遍。

  ──憲法修改機關。根據憲法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為最高國家權力機關,是惟一有權修改憲法的機關。

  ──憲法修改程序。為保持憲法的權威性和穩定性,憲法的修改需要按照特別的程序來進行,比修改普通法律更加嚴格。《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六十四條規定:憲法的修改,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或1/5以上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提議,並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以全體代表的2/3以上的多數通過。

  1949年10月新中國成立以後,第一屆、第四屆和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先後於1954年、1975年、1978年和1982年制定、頒布了四部《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1954年9月20日,第一屆全國人大第一次會議通過第一部憲法,共4章106條。

  1975年1月17日,第四屆全國人大第一次會議通過第二部憲法,共4章30條。

  1978年3月5日,第五屆全國人大第一次會議通過第三部憲法,共4章60條。

  1979年7月1日,第五屆全國人大第二次會議通過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若干規定的決議。

  1980年9月10日,第五屆全國人大第三次會議通過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四十五條的決議。

  1982年12月4日,第五屆全國人大第五次會議通過第四部憲法,共4章138條。

  1988年4月12日,第七屆全國人大第一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

  1993年3月29日,第八屆全國人大第一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

  1999年3月15日,第九屆全國人大第二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

責編:劉雅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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