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會背景:現行憲法修改情況
央視國際 (2004年03月08日 16:07)
新華網北京3月8日電 現行憲法是根據中共十一屆三中全會確定的路線方針政策,總結新中國成立以來建設社會主義的實踐經驗,經過全民討論,于一九八二年由五屆全國人大五次會議通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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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部憲法在內容上有以下主要特點:(一)憲法總結了歷史經驗,提出了中國人民的根本任務是集中力量進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努力建設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把中國建設成為高度民主的社會主義國家。(二)憲法確定了堅持社會主義道路,堅持中國共産黨的領導,堅持人民民主專政,堅持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的四項基本原則。(三)憲法規定中國的國體是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專政的社會主義國家;政體是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則組織起來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國家結構是統一的多民族國家,各民族一律平等,各少數民族聚居的地方實行區域自治,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憲法確認中國的一切權力屬於人民,在賦予公民廣泛的基本權利的同時,也規定了公民應當履行的基本義務。在發展社會主義民主方面,它規定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都不得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憲法進一步健全了國家機構,加強了人民代表大會制度,擴大了全國人大常委會的職權,恢復設立了國家主席,國家設立了中央軍事委員會等。憲法規定了國家領導人連續任期不得超過兩屆(十年),這實際上取消了領導職務終身制。憲法還對維護社會主義制度的尊嚴,切實保障憲法的實施,在立法和執法等方面作了明確具體的規定。
為了適應中國經濟和社會的發展變化,全國人大分別於一九八八年、一九九三年、一九九九年對這部憲法的個別條款和部分內容進行了修改、完善。
一九八八年:私營經濟、新的土地使用制度
一九八八年四月十二日,七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通過憲法修正案。這次修正的要點是:肯定了私營經濟是社會主義公有制的補充,國家允許私營經濟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存在和發展,並保護私營經濟的合法權利和利益,對私營經濟實行引導、監督和管理。此外,將“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佔、買賣、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修改為:“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佔、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土地的使用權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轉讓。”這就確立了私營經濟的法律地位和我國新的土地使用制度。
一九九三年:市場經濟、家庭聯産承包責任制
一九九三年三月二十九日,八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通過憲法修正案,將“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理論”和“堅持改革開放”等提法寫進憲法序言;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取代“計劃經濟”;用“國有經濟”、“國有企業”取代“國營經濟”、“國營企業”;刪去“農村人民公社”的提法,確立“家庭聯産承包為主的責任制”的法律地位;將縣級人大每屆任期由三年改為五年。這次修改為我國市場經濟的發展提供了保障,是一次非常重要的修改。
一九九九年:鄧小平理論、非公有制經濟
九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于一九九九年三月十五日通過憲法修正案,將“鄧小平理論”的內容寫進序言;將“我國正處於社會主義初級階段”修改為“我國將長期處於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增加“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內容;增加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國家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堅持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的基本經濟制度,堅持按勞分配為主體、多種分配方式並存的分配製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實行家庭承包經營為基礎、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在法律規定範圍內的個體經濟、私營經濟等非公有制經濟,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將第二十八條其中的“反革命的活動”修改為“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活動”。
責編:劉雅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