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兆國:中國擬在憲法中完善土地徵用制度
央視國際 (2004年03月08日 16:00)
新華網北京3月8日電 中國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王兆國8日在十屆全國人大二次會議上作憲法修正案草案説明時説,中國擬在憲法中完善土地徵用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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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兆國説,憲法修正案草案將憲法第十條第三款“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土地實行徵用。”修改為:“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土地實行徵收或者徵用,並給予補償。”
王兆國説,這樣修改,主要的考慮是:徵收和徵用既有共同之處,又有不同之處。共同之處在於,都是為了公共利益需要,都要經過法定程序,都要依法給予補償。不同之處在於,徵收主要是所有權的改變,徵用只是使用權的改變。
他説,憲法第十條第三款關於土地徵用的規定,以及依據這一規定制定的土地管理法,沒有區分上述兩種不同情形,統稱“徵用”。從實際內容看,土地管理法既規定了農村集體所有的土地轉為國有土地的情形,實質上是徵收;又規定了臨時用地的情形,實質上是徵用。為了理順市場經濟條件下因徵收、徵用而發生的不同的財産關係,區分徵收和徵用兩種不同情形是必要的。
責編:劉雅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