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紀委:條例是黨的紀律建設史上重要里程碑
央視國際 (2004年02月19日 17:16)
專題:中共中央頒布《黨內監督條例》和《黨紀處分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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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社北京2月19日電 (新華社記者)在《中國共産黨紀律處分條例》公開發表之際,中央紀委負責同志接受新華社記者採訪,就《黨紀處分條例》的頒布實施,回答了記者提出的問題。
問:近日,中共中央正式頒布了《中國共産黨紀律處分條例》(以下簡稱《黨紀處分條例》)。請您談一談為什麼要修訂頒布《黨紀處分條例》?
答:中共中央最近頒布的《黨紀處分條例》是在《中國共産覺紀律處分條例(試行)》(以下簡稱“試行條例”)基礎上修訂而成的。1997年2月中共中央頒布的“試行條例”,對於維護黨的章程、嚴肅黨的紀律、保證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的貫徹執行發揮了重要作用。但是,“試行條例”試行近7年來,形勢發生了很大變化,《黨紀處分條例》也必須不斷調整、充實、完善,進行制度創新,做到與時俱進。
首先,黨中央對加強黨的紀律建設提出了一系列新的要求。黨的十五屆六中全會對於加強和改進黨的作風建設,加強黨的政治紀律和組織人事紀律提出了許多新的明確、具體的要求。黨的十六大進一步提出要加強和改進黨的建設,全面推進黨的建設新的偉大工程。
其次,國家政治、經濟、文化建設和社會形勢有了新的變化。“試行條例”的主要精神和主要內容是我們在1995年以前對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的認識和研究成果。“試行條例”發佈實施近七年來,我們國家的政治、經濟、文化建設和社會形勢發生了很大變化。在這種情況下,為了更好地貫徹實踐“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黨的十六大精神,保證我們黨努力做到立黨為公、執政為民和實現好、維護好、發展好最廣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有必要及時對“試行條例”進行修訂。
再次,新世紀新階段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有了新的進展。適應新形勢下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的需要,既要從嚴治標,又要著力治本,逐步加大治本力度,形成用制度規範從政行為、按制度辦事、靠制度管人的機制,使廣大黨員幹部真正做到權為民所用、情為民所繫、利為民所謀,必須進一步健全和完善黨的紀律和紀律處分方面的法規。
問:請問中央紀委是本著什麼樣的指導思想開展《黨紀處分條例》修訂工作的?
答:中央紀委進行《黨紀處分條例》修訂工作的指導思想是: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以黨章和憲法、法律為依據,緊緊圍繞發展這個黨執政興國的第一要務,結合新時期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實際,遵循“行、改、廢、立”的原則,使黨的紀律和紀律處分方面的基本法規更加充實完善,進一步推動反腐倡廉工作的深入開展,不斷提高黨的執政能力和拒腐防變能力,實現好、維護好、發展好最廣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在具體內容和條款的設計上,我們注意正確處理了三個方面的關係:
一是注意處理繼承與創新的關係。《黨紀處分條例》保留了“試行條例”中應當繼續執行的條款,對其中一些條款進行了調整、充實、完善和細化,對一些不適應當前需要的條文不再寫入,並結合新情況增加了一些新的條款。如:鋻於目前我國證券交易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已逐漸健全完善,並且中央辦公廳發佈的《關於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個人證券投資行為若干規定》已經有限制地放寬了對黨政機關工作人員買賣股票的禁令,在一定條件下允許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個人依法投資證券市場、買賣股票和證券投資基金,因此,《黨紀處分條例》對“試行條例”第九十一條關於違反廉潔自律規定買賣股票應受黨紀處分的規定不再寫入。
二是注意處理從嚴治黨與現實可行性的關係。《黨紀處分條例》堅持實事求是、寬嚴相濟,力求做到寬要寬得恰當、嚴要嚴得適度,使規定更具有現實可行性。如:《黨紀處分條例》規定,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的主刑(含宣告緩刑)的,應當給予開除黨籍處分;黨紀處分條例規定的只有開除黨籍處分一個檔次的違紀行為,不適用減輕處分的規則。這些規定較“試行條例”更加嚴格。
三是注意處理了維護國家法治精神與保持黨內法規特色的關係。《黨紀處分條例》堅持維護國家法治精神,在有關條文的設置方面注意與國家法律、法規的原則規定保持銜接,同時又注意使其具有黨內法規的特點,使之符合從嚴治黨、加強黨的建設的需要。
問:請您談一談中央紀委是如何開展《黨紀處分條例》修訂工作的?
答:從2001年12月開始,中央紀委成立了修訂小組,制定了修訂工作方案,開始了《黨紀處分條例》的修訂工作。修訂過程中,先後赴一些省、區、市進行了調研,並廣泛聽取了各省(區、市)紀委,中央和國家機關各部委紀檢組(紀委),中央紀委各派駐紀檢組,中央直屬機關紀工委,中央國家機關紀工委,軍委紀委和全國人大法工委、政法部門有關負責同志以及部分黨建、法學、邏輯學等方面專家學者的意見。期間,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紀委書記吳官正,中央書記處書記、中央紀委副書記何勇多次聽取彙報,並作出明確指示。經廣泛調查研究,在充分聽取和認真吸納各方面意見的基礎上,經反復論證、多次修改,形成了《黨紀處分條例》(送審稿)。先後經中央紀委常委會、中央黨建工作領導小組會議、中央政治局常務委員會、中央政治局全體會議審議通過,于2003年12月31日由中共中央正式頒布實施。
問:《黨紀處分條例》與“試行條例”相比有哪些創新?
答:《黨紀處分條例》保留了“試行條例”關於“總則”、“分則”和“附則”三編的總體框架,將“試行條例”十三章修訂為十五章和附則:一是在“總則”中將“試行條例”第一章和第二章合併為《黨紀處分條例》第一章,即“指導思想、原則和適用範圍”;在“總則”中增加了第五章,即“其他規定”。二是在“分則”中增加了“違反廉潔自律規定的行為”、“貪污賄賂行為”、“破壞社會主義經濟秩序的行為”和“違反財經紀律的行為”作為第八、九、十、十一章。同時,對“試行條例”第九章“經濟類錯誤”進行了分解,其內容分門別類納入有關章。三是在“附則”將“試行條例”第十三章章名刪去,主要條款納入“總則”第五章。
原“試行條例”分三編,十三章,共一百七十二條;現《黨紀處分條例》分三編,十五章和附則,共一百七十八條。其中,對“試行條例”有關條文保留了三十八條;對有關條文修改、調整形成了九十六條;對“試行條例”有關條文不再寫入的有七條;適應新情況增加了四十四條。
《黨紀處分條例》與“試行條例”相比,其創新主要體現為:
一是順應時代的要求,明確將“三個代表”重要思想作為《黨紀處分條例》的指導思想,並規定對於涉及人民群眾生産、生活切身利益的問題能解決而不解決的是違紀行為,以保證我們黨努力做到立黨為公、執政為民和切實實現好、維護好、發展好最廣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二是堅持黨的實事求是的思想路線,規定貫徹實施黨紀處分應當遵循寬嚴相濟的精神,做到查防並舉、預防為主,保證對違紀案件的處理規定作到寬要寬得恰當、嚴要嚴得適度,更具有現實可行性。
三是堅決貫徹“黨要管黨、從嚴治黨”的方針,規定對於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的主刑(含宣告緩刑)的,應當給予開除黨籍處分,更好地維護了黨的良好形象。
四是注重加強各職能部門在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中的協調配合,提高辦案效率。《黨紀處分條例》規定對於由有關職能部門先行查辦的案件,黨組織可以根據有關處理決定及其認定的事實、性質和情節,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黨員作出相應的黨紀處理,以切實尊重司法機關、行政執法機關以及其他有關方面依法作出的生效裁決或者決定。
五是嚴格規範黨紀處分決定的執行程序,有效解決有的地方或者部門出現黨紀處分決定不落實或者難以落實的問題,切實維護黨紀處分決定的嚴肅性,《黨紀處分條例》對執行黨紀處分決定的期限、方式和應當辦理的相關手續等事項,以及對不按規定執行黨紀處分決定的行為如何追究責任均作出了具體規定。
六是為保證黨的紀律的統一,規範《黨紀處分條例》與涉及黨紀處分規定的其他黨內法規的關係,明確規定《黨紀處分條例》的總則適用於有黨紀處分規定的其他黨內法規,但是對於中共中央發佈或者批准發佈的其他黨內法規中有特別規定的除外。
七是為了與國家法律規定的“從舊兼從輕”的原則保持一致,對於黨員在《黨紀處分條例》施行前違紀行為的處理,《黨紀處分條例》借鑒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二條的規定,明確提出:“本條例發佈前,已結案的案件如需進行復查復議,適用當時的規定或者政策。尚未結案的案件,如果行為發生時的規定或者政策不認為是違紀,而本條例認為是違紀的,依照當時的規定或者政策處理;如果行為發生時的規定或者政策認為是違紀的,依照當時的規定或者政策處理,但是如果本條例不認為是違紀或者處理較輕的,依照本條例規定處理。”
問:近年來不少省、區、市和有關部門黨委在黨紀處分政策標準方面,結合本地區、本部門或者本系統的實際情況,發佈實施了一些規定。《黨紀處分條例》發佈後,怎樣看待這些規定?
答: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有關部門黨委有權針對本地區、本部門或者本系統存在的特殊問題,在與中央有關政策精神不抵觸的前提下制定關於黨紀懲處方面的具體規定,地、市(州、盟)黨委、紀委無權制定關於黨紀懲處方面的有關規定;對黨中央或者中央紀委制定的比較原則的關於黨紀懲處方面的規定,可以根據中央或者中央紀委的規定結合本地區、本部門或者本系統實際情況作出進一步的具體規定;對於一些帶有普遍性的問題,在黨中央和中央紀委尚未作出統一規定時,也可以根據黨的章程,結合實際作出適用於本地區、本部門或者本系統的關於黨紀懲處方面的具體規定。這些具體規定屬於關於黨紀處分方面的單項實施規定。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有關部門紀委起草的關於黨紀懲處方面的單項實施規定,應當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有關部門黨委審定後以黨委名義發佈,或者經省、自治區、直轄市和有關部門黨委批准後,以省、自治區、直轄市或者有關部門紀委名義發佈。
總之,隨著《黨紀處分條例》的發佈實施,為了保證關於黨的紀律和紀律處分方面政策規定的規範統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有關部門應當對本地區、本部門制定發佈的關於黨紀懲處方面的規定進行及時清理,有的需要修改,有的應當廢止,以避免與《黨紀處分條例》發生抵觸,切實維護黨內法規的嚴肅性。今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或者有關部門制定的與《黨紀處分條例》相配套的單項實施規定,還應當及時報送中央紀委備案。
問:請您談談中央紀委對貫徹《黨紀處分條例》有什麼具體要求?
答:黨的各級組織和廣大黨員尤其是黨員幹部應當認真、深入地學習,切實掌握《黨紀處分條例》的精神實質和具休內容。黨的各級組織應當通過各種方式做好《黨紀處分條例》的宣傳教育工作,各級紀檢機關要進一步提高執紀工作水平,嚴格執行《黨紀處分條例》的有關規定,堅決做到遵守黨的紀律不動搖,執行黨的紀律不走樣。各級紀檢機關要搞好貫徹執行《黨紀處分條例》情況的監督檢查,並及時將執行《黨紀處分條例》的情況向上級黨委和上級紀委報告。對於有案不查、有紀不依,甚至替違紀者説情開脫、袒護包庇的,要堅決予以糾正並嚴肅查處。
責編:周鐵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