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官再度落馬 反腐警鐘長鳴
央視國際 (2004年02月13日 12:32)
CCTV.com綜合消息:2月12日,經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安徽省原副省長王懷忠在濟南被執行死刑。這是繼胡長清、成克傑之後,我國改革開放以來第三個被處以極刑的省部級以上腐敗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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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懷忠,1946年8月1日出生於安徽省亳州市,1993年3月任阜陽地委副書記,阜陽地區行政公署專員,1995年10月任阜陽地委書記,1996年2月,任阜陽市委書記,1999年10月,任安徽省副省長。在安徽省阜陽市擔任領導職務的六年多時間內,王懷忠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有關單位和個人謀取利益,一步步走向了犯罪的深淵。
最高法院依法組成合議庭,經復核認為,被告人王懷忠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人民幣275萬元,非法收受他人人民幣230萬元、澳幣1萬元,共計折合人民幣517.1萬元,為有關單位和個人謀取利益,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王懷忠對價值人民幣480.58萬餘元的財産不能説明合法來源,差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鉅額財産來源不明罪。王懷忠受賄數額特別巨大,並具有多次索賄的法定從重處罰情節,更為惡劣的是,王懷忠為逃避法律制裁,利用職權強令索取他人的鉅額賄賂用於阻止有關部門對其涉嫌經濟犯罪的查處,所犯受賄罪行極其嚴重,情節特別惡劣,社會危害性極大。一審判決、二審裁定認定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遂依法核準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維持一審對被告人王懷忠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力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産的刑事裁定。 [法治在線]從副省長到死囚 記者專訪王懷忠
反腐倡廉警鐘長鳴
王懷忠案的查處,充分反映了黨中央繼續深入開展黨風廉正建設與反腐敗鬥爭的決心和力量。然而面對又一位倒下的副省級高官,每一位領導幹部是否應該好好想一想:參加革命為什麼?現在當幹部應該做什麼?將來身後應該留下什麼?王懷忠案再一次警示我們,加強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的改造,樹立正確的權力觀、地位觀、利益觀,築牢拒腐防變的思想防線,決不能成為停留在口頭上的空洞口號。
年初,中共中央總書記胡錦濤在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第三次全體會議上發表重要講話時就強調,對腐敗分子,發現一個就要堅決查處一個,絕不能姑息,絕不能手軟。
嚴查違紀違法案件並非一句空話,黨中央對腐敗分子深惡痛絕。2003年,13名省部級腐敗高官落馬,這13人中,判處死刑1人,判處死緩2人,判處無期徒刑2人,判處有期徒刑12年、15年各1人,已移送司法機關3人。加上已查處但未公佈的省部級領導幹部的違紀違法案件數,如此多的腐敗高官被查處,如此多的腐敗大案要案被公開披露,為改革開放以來所僅見,因此有媒體報道稱2003年是中國反腐敗力度持續加大的一年。
但另一方面,高官的陸續落馬也嚴重暴露了我們黨內民主制度、監督體制、工作機制以及法制中存在的一些問題和弊端。於是“制度反腐”成為了2003年高頻率出現的關鍵詞之一。 腐敗孳生於體制鏈條中的薄弱環節,懲治腐敗就必須從強化這些環節的制度建設入手。如果沒有制度的管束和有效的監督,國家和人民賦予他們的權力,就有可能成為他們攫取個人政治資本和經濟利益的工具。 以王懷忠案為例,1994年12月,在海南的一家溫泉度假村,王懷忠收受了阜陽飛龍皮革有限公司副總經理楊曉明6萬元的賄賂,這6萬元也是法院認定的王懷忠所收受的第一筆賄賂,由此開始,王懷忠一步步滑向了深淵。1995年到1997年期間,王懷忠通過向有關部門負責人打招呼,主持召開協調會等方式,為某集團解決房地産開發過程中遇到的問題,並減免了城市建設配套費,共102.3萬元。1997年,王懷忠收受了這個集團董事長一萬澳元。1997年至1999年間,王懷忠通過簽批文件召開協調會等方式,幫助阜陽某房地産開發公司解決在房産開發用地,拆遷安置等方面的困難,並先後四次收受賄賂40萬元……,正是濫用手中職權和貪婪的慾望導致了王懷忠今日的覆滅。
2003年5月31號至6月4號,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紀委書記吳官正在雲南考察時説,要通過建立健全制度、最大限度地遏制腐敗現象的産生。把制度建設貫穿于反腐倡廉工作的各個環節,這無疑是2003年中國加大反腐敗力度的一個亮點。
展望2004:讓制度建設鋼化監督力度
2004年1月13日,中共中央紀檢委第三次全體會議決定要頒布實施《中國共産黨黨內監督條例(試行)》和《中國共産黨紀律處分條例》。
清華大學廉政研究室主任程文浩在接受《央視論壇》訪問時説:“黨內監督條例的頒布和實行應該是2004年我國反腐工作的第一個最重大的新聞。我黨一直強調黨內監督,但是一直沒有一個非常成文的、系統的文件,而黨內監督條例的頒布就彌補了這個空白。”程文浩認為,要真正預防腐敗,就要在源頭上,在腐敗分子行使權力的最初階段進行監督,所以黨內監督條例的頒行,恰恰是在權力行使的最初階段對權力進行有效的制約。而這也就意味著從強化監督轉換成了強化預防。
不難看出,作為2003年反腐敗工作的延續,“制度反腐”仍將是2004年反腐工作的重點和重心。有人認為以2004年為標誌,我國的反腐敗鬥爭在戰略上將有三個轉變,其中之一就是由權力反腐向制度反腐轉變。
程文浩認為制度建設應包括兩個方面,制度的建立和制度的執行,兩點同等重要,甚至從某種程度上來講,制度的執行比建立更重要。程文浩指出在反腐敗制度建設這一塊我們需要做兩件事情,一是把原來已有的廉政規則進行歸併和整理,使每個制度都有實質性的內容;二是針對現在腐敗的形勢變化,同時基於前期打擊預防腐敗的經驗,把一些地方的舉措和創新上升到國家制度的高度,然後嚴格執行已有的制度。
王懷忠案件的查處,充分反映了黨中央反腐敗鬥爭的決心和力量,而黨中央近時期一系列新的舉措,又昭示我們將對腐敗現象標本兼治,懲防並舉,對腐敗分子絕不姑息,絕不手軟。王懷忠在被宣判死刑後悔恨地説:我們黨反腐敗,確實是真反腐敗;要想人不知除非己莫為,凡是你一伸手必被抓,眾目睽睽難逃脫這是千真萬確的;就是你職位再高只要犯了罪,都要被依法嚴懲。這是用血的教訓在向權力執掌者敲響警鐘。
責編:陶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