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國有産權轉讓管理暫行辦法》今起施行
央視國際 (2004年02月01日 15:38)
CCTV.com綜合消息:《企業國有産權轉讓管理暫行辦法》日前由國務院國有資産監督管理委員會和財政部聯合公佈,從今天起正式施行。這標誌著企業國有産權轉讓開始步入規範化和法制化的軌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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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法規定,企業國有産權轉讓應當在依法設立的産權交易機構中以拍賣、招投標、協議轉讓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方式公開進行,不受地區、行業、出資或者隸屬關係的限制。辦法要求,轉讓方應當公開披露有關企業國有産權轉讓信息,廣泛徵集受讓方。辦法特別強調,權屬關係不明確或者存在權屬糾紛的企業,國有産權不得轉讓。
辦法對企業國有産權轉讓的程序也作了詳細規定。國有産權轉讓經批准後,應開展清産核資並委託會計師事務所進行全面審計,並在此基礎上進行資産評估,作為確定轉讓價格的參考依據。關於交易價格的確定,辦法明確要求,當交易價格低於評估結果的90%時,應當暫停交易,在獲得相關産權轉讓批准機構同意後方可繼續進行。
辦法規定,在企業國有産權轉讓過程中,如果轉讓方、轉讓標的企業和受讓方有違規行為的,國有資産監督管理機構或者企業國有産權轉讓相關批准機構應當要求轉讓方終止産權轉讓活動,必要時應當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確認轉讓行為無效。
該辦法還對社會仲介機構、産權交易機構、企業國有産權轉讓批准機構及其相關人員的違規行為明確了法律責任。
國家發改委經濟體制與管理研究所副所長李保民説:“産權轉讓管理的暫行辦法,最大的意義就是從無到有,過去我們沒有産權轉讓的管理辦法,現在有了,同時它操作性又非常強。出臺這樣的産權轉讓的管理辦法,對我們推進國有資産的戰略性重組、國有企業的戰略性改組具有非常重要的現實意義。”
法規解讀
企業國有産權轉讓必須進交易市場
為避免企業國有産權轉讓中可能出現的暗箱操作,防止國有資産流失,《辦法》明確規定,從2月1日起,企業國有産權轉讓必須在依法設立的産權交易機構中公開進行。
近年來,隨著國有經濟佈局戰略性調整和國有企業改組改制步伐的加快,涉及企業國有産權的轉讓也越來越多。但由於缺乏統一、嚴密、規範的法律法規約束和強有力的監管,制約了交易的公開、公正和透明,在一些地方甚至造成了國有資産的流失。
而讓企業國有産權進入交易市場,就可以堵塞産權交易中的漏洞,實現“陽光”下的交易。
國家發改委經濟體制與管理研究所副所長李保民説:“你只有進場交易以後你才能公開、才能透明、才能夠發現價格,所以我們説它這一條必須進場交易,對我們進行産權轉讓的有效監控,合理的發現價格,實現‘三公’原則是非常好的一條。我們知道産權轉讓最基本的特點就是要做到公開、公證、透明,那麼這一條就是為實現這一‘三公’原則奠定一個非常好的制度保障。”
企業國有産權轉讓信息必須充分披露
為確保企業國有産權轉讓的公開、透明,進而實現資源的合理和最優化配置,〈辦法〉規定,轉讓方必須公開披露産權轉讓信息,廣泛徵集受讓方,而且公告期不得少於20個工作日。
這些信息主要包括:一、轉讓標的基本情況;二、轉讓標的企業的産權構成情況;三、産權轉讓行為的內部決策及批准情況;四、轉讓標的企業近期經審計的主要財務指標數據;五、轉讓標的企業資産評估核準或備案情況;六、受讓方應具備的基本條件;七、其他需披露的事項。
國家發改委經濟體制與管理研究所副所長李保民説:“通過這種信息的披露以後,還能加強出資人對産權轉讓的這種監督管理,同時還能爭得社會各級,社會的監督管理。再一個我們説我們産權轉讓要實現最優化的配置,當信息充分披露以後在信息對稱的情況下,我這種資源才能得到優化配置。”
加快企業國有産權轉讓和國有資産保值增值
專家指出,這一《辦法》的出臺對於促進國有資本的合理流動,防止國有資産的流失,真正做到國有資産的保值、增值和優化資源配置,將發揮巨大的推動作用。
當前國有資産流失的最大途徑是坐失,資源不能有效配置使得國有資産的效益不能得到有效的發揮。然而資本的生命在於流動,只有在流動中國有資産才能得到保值、增值。
國家發改委經濟體制與管理研究所副所長李保民説:“這個産權轉讓的管理辦法它最重要的目的,就是推動産權的流動重組,實際上就是推動資本的流動和重組。只要資本盤活了,那麼我們一切經濟活動都活了。特別是這種保值、增值對我們老百姓當前最關心的也是最難的問題,就是錢從哪來,人向何處去。”
而此次産權轉讓《辦法》從出資人的行為,整個産權轉讓的程序、細節、辦法,到最後産權轉讓以後它這種收益的處理。從每一個環節,每一個程序上它都進行了認真細緻的界定,把每一個環節,每一個程序都嚴格控制起來。通過這種産權的轉讓,錢從盤活存量資産中來,人也就隨著存量資産的盤活而實現充分的就業。
企業國有産權轉讓 職工也有發言權
《辦法》還明確指出:未按規定妥善安置職工、侵害職工合法權益的,轉讓行為無效。在企業國有産權轉讓中,職工也有了發言權。
辦法明確規定,在國有獨資企業的産權轉讓中,“如果涉及職工的合法權益,應當聽取企業職工代表大會的意見,對職工安置等事項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討論通過”。“轉讓企業國有産權導致轉讓方不再擁有控股地位的,應當按照有關政策規定處理好與職工的勞動關係,解決轉讓標的企業拖欠職工的工資、欠繳的各項社會保險費以及其他有關費用,並做好企業職工各項社會保險關係的接續工作。”否則,轉讓行為無效。
國家發改委經濟體制與管理研究所副所長李保民:“進行産權轉讓根本的目的還是想讓職工能夠有更多的就業機會,實際上是要奠定保證職工合法權益的客觀物質基礎,在這個産權轉讓辦法裏面我們覺得在每個程序上它對如何保護好職工的合法權益都做了明確的規定。”
企業國有産權轉讓 不可觸碰的8條政策“高壓線”
此外,《辦法》還明確規定了在企業國有産權轉讓過程中,不可觸碰的8條政策“高壓線”。
1.未按規定在産權交易機構中進行交易的;
2.轉讓方、轉讓標的企業不履行相應的內部決策程序、批准程序或者超越權限、擅自轉讓企業國有産權的;
3.轉讓方、轉讓標的企業故意隱匿資産,或者向仲介機構提供虛假會計資料,導致審計、評估結果失真,以及未經審計、評估,造成國有資産流失的;
4.轉讓方與受讓方串通,低價轉讓國有産權,造成國有資産流失的;
5.轉讓方、轉讓標的企業未按規定妥善安置職工、接續社會保險關係、處理拖欠職工各項債務以及未補繳欠繳的各項社會保險費,侵害職工合法權益的;
6.轉讓方未按規定落實轉讓標的企業的債權債務,非法轉移債權或者逃避債務清償責任的;以企業國有産權作為擔保的,轉讓該國有産權時,未經擔保權人同意的;
7.受讓方採取欺詐、隱瞞等手段影響轉讓方的選擇以及産權轉讓合同簽字的;
8.受讓方在産權轉讓競價、拍賣中,惡意串通壓低價格,造成國有資産流失的。
辦法規定,有上述違規行為之一的,國有資産監督管理機構或者企業國有産權轉讓相關批准機構應當要求轉讓方終止産權轉讓活動,必要時應當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確認轉讓行為無效,並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新聞鏈結:企業和産權交易部門對《辦法》表示歡迎
對今天開始施行的《企業國有産權轉讓管理暫行辦法》,作為産權交易主體的企業和作為服務機構的産權交易部門均表示了歡迎。
成立於1994年的天津産權交易中心是我國北方最大的産權交易市場之一,2003年,實際完成産權交易額150多億元。《企業國有産權轉讓管理暫行辦法》的實施,對這家正在謀求更大發展的交易市場來説,可謂是一個好機會。
天津産權交易中心主任高巒:“有了這套辦法實際上就是出了一個定盤星,企業在産權轉移過程中,它不能再在底下無序的進行,而是必須按照有關規定解決好職工的安排問題。解決好過去的債務問題,和其他問題,只有在解決的基礎上才有可能到産權市場掛牌交易,這實質上是一個前置條件了,我覺得是非常重要的。”
天津市建築材料集團有限公司下屬企業天津市玻璃廠在土地轉讓過程中,曾私下與一些房地産企業進行接觸,但出價一直很低。後來他們來到天津産權交易中心掛牌公開進行交易,最後成交價比原來高出很多。
天津市建築材料集團有限公司總經理胡景山:“整個經營的過程中我們感覺到有的國有資産在私下交易和進場交易值最高能差到一倍。對實現國有資産的保值、增值有重要的意義。”
責編:李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