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胚胎幹細胞研究倫理指導原則(全文)
央視國際 (2004年01月14日 10:12)
科技日報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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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了使我國生物醫學領域人胚胎幹細胞研究符合生命倫理規範,保證國際公認的生命倫理準則和我國的相關規定得到尊重和遵守,促進人胚胎幹細胞研究的健康發展,制定本指導原則。
第二條本指導原則所稱的人胚胎幹細胞包括人胚胎來源的幹細胞、生殖細胞起源的幹細胞和通過核移植所獲得的幹細胞。
第三條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涉及人胚胎幹細胞的研究活動,必須遵守本指導原則。
第四條禁止進行生殖性克隆人的任何研究。
第五條用於研究的人胚胎幹細胞只能通過下列方式獲得:
(一)體外受精時多餘的配子或囊胚;(二)自然或自願選擇流産的胎兒細胞;
(三)體細胞核移植技術所獲得的囊胚和單性分裂囊胚;
(四)自願捐獻的生殖細胞。
第六條進行人胚胎幹細胞研究,必須遵守以下行為規範:
(一)利用體外受精、體細胞核移植、單性複製技術或遺傳修飾獲得的囊胚,其體外培養期限自受精或核移植開始不得超過14天。
(二)不得將前款中獲得的已用於研究的人囊胚植入人或任何其它動物的生殖系統。
(三)不得將人的生殖細胞與其他物種的生殖細胞結合。
第七條禁止買賣人類配子、受精卵、胚胎或胎兒組織。
第八條進行人胚胎幹細胞研究,必須認真貫徹知情同意與知情選擇原則,簽署知情同意書,保護愛試者的隱私。
前款所指的知情同意和知情選擇是指研究人員應當在實驗前,用準確、清晰、通俗的語言向受試者如實告知有關實驗的預期目的和可能産生的後果和風險,獲得他們的同意並簽署知情同意書。
第九條從事人胚胎幹細胞的研究單位應成立包括生物學、醫學、法律或社會學等有關方面的研究和管理人員組成的倫理委員會,其職責是對人胚胎幹細胞研究的倫理學及科學性進行綜合審查、諮詢與監督。
第十條從事人胚胎幹細胞的研究單位應根據本指導原則制定本單位相應的實施細則或管理規程。
第十一條本指導原則由國務院科學技術行政主管部門、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本指導原則自發佈之日起施行。
責編:唐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