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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頒佈施行《地質災害防治條例》

央視國際 (2003年12月30日 16:31)

  新華社北京12月30日電 國務院總理溫家寶日前簽署第394號國務院令,頒布《地質災害防治條例》,新華社30日受權播發了這個條例。

  《地質災害防治條例》分為總則、地質災害防治規劃、地質災害預防、地質災害應急、地質災害治理、法律責任和附則,共七章四十九條。

  《條例》所稱地質災害,包括自然因素或者人為活動引發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財産安全的山體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縫、地面沉降等與地質作用有關的災害。地質災害按照人員傷亡、經濟損失的大小,分為特大型、大型、中型和小型四個等級。

  《條例》規定,國家實行地質災害調查制度。國務院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建設、水利、鐵路、交通等部門,依據全國地質災害調查結果,編制全國地質災害防治規劃,經專家論證後報國務院批准公佈。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城鎮、人口集中居住地區、風景名勝區、大中型工礦企業所在地和交通幹線、重點水利電力工程等基礎設施作為地質災害重點防治區中的防護重點。

  《條例》規定,國家建立地質災害監測網絡和預警信息系統,實行地質災害預報制度。地質災害預報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會同氣象主管機構發佈。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向社會發佈地質災害預報。對出現地質災害前兆、可能造成人員傷亡或者重大財産損失的區域和地段,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及時劃定為地質災害危險區,予以公告,並在地質災害區的邊界設置明顯警示標誌。

  《條例》還對全國和局域突發性地質災害的應急預案、地質災害的治理和違反《條例》規定應承擔的法律責任等作了詳細規定。

  《地質災害防治條例》自2004年3月1日起施行。(記者謝登科)

責編:劉雅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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