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空連線]律師在場權
央視國際 (2003年11月10日 13:23)
CCTV.com消息(時空連線):從外部看,北京市海淀區看守所跟其他看守所相比,同樣是高墻電網,戒備森嚴,但是不同的是,這個看守所的高墻內正在悄悄進行一項特殊的試驗。
犯罪嫌疑人趙某因涉嫌盜竊同學一部手機被拘留,現在正要接受第一次提審。而在問訊室裏,除了犯罪嫌疑人和預審員之外,還有一位律師。
律師在看守所值班,在我國是沒有先例的。犯罪嫌疑人被拘留後的第一次訊問,原本是一個相對封閉,秘密的階段,對於律師介入案件的時間,我國刑事訴訟法第96條規定:犯罪嫌疑人在被偵察機關第一次訊問之後或者採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請律師為其提供諮詢,代理申訴、控告。為了明確這項規定中的“第一次訊問之後”具體是什麼時間,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等六部委又聯合出臺司法解釋:在犯罪嫌疑人被拘留後的48小時(重大經濟案件5天)之內,可以聘請律師。
這項為確保犯罪嫌疑人權利的第96條規定,在現實中執行起來卻是困難重重。由於偵察機關擔心影響偵查工作,一段時期律師會見當事人受到很多阻力和限制。為此,2003年北京市專門做出強制規定,律師提出請求會見當事人的48小時之內,公安機關必須予以答覆。這就表明,即便是在刑訟第96條執行情況比較好的北京市,通常情況下,律師會見當事人最快也只能在48小時之後。而按照法律規定,就在這期間,偵察機關必須對被拘留的人進行第一次詢問,那麼,這48小時之內,犯罪嫌疑人的權利如何保證呢?
儘管律師在場確實能夠起到見證的作用,但是參與試驗的各方都認為,律師應該在其中能夠真正起到法律諮詢和服務的作用,目前海淀分局的試驗還存在一定的局限性。那麼,如果這個試驗一旦形成制度化推廣,將會給犯罪嫌疑任何公安機關帶來什麼樣的影響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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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請嫌疑人在材料上簽字 |
主持人:接下來我們將連線三位嘉賓,我們的這三位嘉賓,第一位中國政法大學訴訟法研究中心主任樊崇義,他直接參與了此項試驗;第二位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副局長 金志海,金局長旨在實行實驗;第三位北京中孚律師所著名律師錢列陽。錢律師,見證律師在參加第一次詢問的時候是不説話的,那麼他起到什麼作用呢?
錢律師:見證律師在場的作用,就是如果説在法律上有什麼問題,犯罪嫌疑人向律師發問,律師是可以回答的。但是一般來講,現在由於還屬於試驗階段,很多犯罪嫌疑人,針對法律專業的這些問題可能還沒有完全意識到可以問律師,所以如果是犯罪嫌疑人有問題,他是可以回答的,但是他一般不主動提出問題,不主動説話。
主持人:我想問一下金局長,是這個試驗也有一年多的時間了,在實際辦案的過程當中,您覺得這個律師起到了什麼樣的作用?
金局長:律師見證在場還有一條,對我們民警也有一個監督的作用,確實有些犯罪嫌疑人審訊當中,他的態度是不好的,往往還有些人甚至會激民警發火,在有些情況下,個別民警就會做出一些超出法律的規定,另外還有的民警急於想拿下案子,也會出現引供、誘供這些情況,那麼有律師在場,對民警來説,也是一個監督。還有就是犯罪嫌疑人,有律師在場,他們的心情不一樣,可以消除他們一種恐慌的心裏,過去的一些宣傳方面,造成一些犯罪嫌疑人對公安機關有這樣那樣的想法,見了民警甚至一詢問什麼就哆嗦,現在有律師在場了,就消除了犯罪嫌疑人緊張心理,因為律師在場,確實是可以保證犯罪嫌疑人的這種基本的權利,他的恐慌心裏消除之後,對他如實的陳述犯罪的事實,講清罪輕罪重,有罪無罪這些事實,他都可以如實的講,這就更有利與我們去把案件查清楚。
主持人:金局長,比如説您平時對一個犯人進行審訊的話,你們不希望他越緊張越好嗎?他越緊張,你們越能夠問出實話嗎?
金局長:緊張的時候,有的時候反而倒説瞎話了。
主持人:一個律師都是為當事人服務的,像在第一次詢問,在場的見證律師,他到底為誰服務的呢?為公安人員服務?還是為犯罪嫌疑人服務的呢?
樊教授:我們這個項目的根本目的,還是在保障訴訟的質量,保障訴訟當中嚴格的依法來辦案,特別是嚴禁刑訊逼供,它的身份的定位,還是為犯罪嫌疑人來服務的,來提供法律幫助的。
錢律師:一個犯罪嫌疑人在被採取強制措施以後,因為他往往不是學法律的,他也不懂這方面的東西,突然陷入到一個情緒的低谷中,非常恐懼,在這種時候,任何一個公民,他實際上最需要的是一種法律上的專業人士的幫助,律師的介入,實際上反映出了法律的兩重性,法律的兩重性大家都知道,就是保護和打擊,保護往往更多的時候落在律師的身上,他應該對我犯罪嫌疑人實施的是最初的法律上的專業上的,提供專業性的保護和幫助。
主持人:樊教授,您覺得從客觀上來講,在這個第一次詢問的過程當中,邊上有一個律師的話,會給公安人員蒐集證據帶來影響嗎?
樊教授:這要兩分法來説,從嫌疑人來講,他認為確實有一個律師在身邊,就消除了緊張的心裏,他自己能夠心平氣和的,有就是有,沒有就是沒這是一個方面來考慮了,同時有律師在場嘛,刑訊逼供啊、拍桌子啊,瞪眼睛啊,一些不文明的語言呢來搞這個逼供、誘供、騙供啊,這些做法也都沒了,從這個角度來講,我覺得對公安機關查清案件事實,客觀前面的收集證據,將會有很大的幫助。但我從另外一個方面來講,是不是由於律師在場,他該一切都靠律師了,我不講了,有沒有這樣的情況呢,個別情況也可能有,我們經過這兩個的權衡啊,經過我們試驗這將近一年的情況來看,大家都希望律師要是在場,更能保證口供的質量,開始的時候,大家有所抵觸,你有律師在場,有律師給你撐腰,我就不説了,或者就編瞎話了,實際經過我們這幾百個案例的試驗,已經證明,這種心裏這種看法是沒有太多的根據。
金局長:一開始的時候,應該説,民警還是有一些不同的認識,但是經過實驗之後呢,我感到,最大的變化就是民警的執法觀念上開始逐漸的發生了變化,就是比如説對待律師的態度説,過去是採取一種拒絕敵視的態度,因為我們在審訊犯人,這個律師都是為犯人説話的,影響工作的,在這次實驗的過程當中,這種情況發生了變化,應該説我們的民警更加理解了律師在訴訟當中起到的作用。
主持人:我們雖然沒有直接參加過對犯罪嫌疑人的這種詢問,但是我們看過很多的電視劇,看到的情況都是這樣,就是趕緊問,問出來之後就能根據犯罪嫌疑人的這個口供來尋找證據了,這恐怕是公安破案的一個非常常用的這個手段。
樊教授:長期以來,我們受口供罪的影響,好像總是把拿口供作為一個重點,特別是第一次口供是突如其來的,打他個措手不及,好像這個口供的價值就更高,這裡頭有一個很大的誤區,應該説以往比較重視的是口供,通過口供來拿案子,那麼現在我們的觀念在轉變,我們工作的重點也在轉變,逐步的從口供和其他證據並重,即使你沒有口供,但是我們證據足夠和充分,照樣可以給犯罪嫌疑人定罪。
主持人:我們也會記得所有電影的場面當中,八個字坦白從寬,抗拒從嚴,那現在經過這個實驗之後,這八個字會變化嗎?
金局長:作為坦白從寬,抗拒從嚴這個審訊政策是不會變的,但是作為我們工作的方式模式,隨著我們時代的進步,我們也在不斷的變,過去為什麼會出現刑訊逼供啊,那就太重視口供,或者是口供是證據之王,所以就老圍繞著口供去工作,拿不下來,就採取了不正當的手段,那麼現在呢,隨著社會的進步,我們的工作在蒐集犯罪事實方面,就不僅僅是口供,還有很多的物證、實物、證據來作為定罪的依據,這樣反而更可靠。
主持人:那我們現在這個話題就説多了,這個實驗未來的走向會怎麼樣?它的終極目標是什麼?樊老師您的意見呢?
樊教授:現在做這個階段,僅僅是一個剛剛的開始,就是先打進來,派人派進來以後,怎麼把它做好啊,我們還有大量的任務啊,留在後面呢就是不光是有預示在場,而且律師在場還有一定的錄音錄像,這個錄音錄像,將來可以的話,都要交到法庭上,包括律師的定位問題,權利問題啊,都已經納入到我們項目的視野,實際上這樣一個定位,是從一個表面現象來講好像起到一個見證的作用,實際上從我們長期來講,還是一個受犯罪嫌疑人委託的律師,目標,奮鬥就是要把律師的值班制度,錄音錄像制度,在我們中華人民共和國這塊土地上,逐步的建立起來,使我們這個民主與法制的進程,往前推進一步,
主持人:金局長,我們可能會在電影裏看到這樣的話,説犯罪嫌疑人,説你讓我的律師來,如果我的律師不來的話,我什麼都不説,那這個試驗在往前走的話,會走到這一步嗎?
金局長:應當説呢,你説到的這種情況,都是在國外的一些電影裏看到的,我們現在的司法改革也在探索,國外一些獲得經驗我們要吸取,我們還要探索符合我們中國國情的刑事訴訟的制度。
錢律師:這個問題,在刑事法學的理論上,十幾年前就已經開始探討了,這兩年也探討的比較深,但是我覺得呢,就是説,作為一個刑事政策,一個國家的刑事法律政策,它永遠是打擊和保護這兩層中心的綜合,我們以往的傳統是偏重了打擊,忽略了保護,那麼我們今天所發展的趨向,是逐漸加強保護,哪怕是一個十惡不赦的人,他也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公民,也應該受到法律對他的平等的對待,而我們律師的介入,實際上就是保護他們的合法權益,不受非法的剝奪,
主持人:這個試驗到現在已經進行了一年多的時間,並且還在往前推進,那麼他的終極目標呢,就是要更加凸現法律的保護功能,犯罪嫌疑人也應該受到法律的保護。而這個試驗推進的過程,也讓我們看到了司法文明前進的腳步。
責編:張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