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日報:給傍“神五”者立些規矩
央視國際 (2003年11月01日 07:12)
人民日報消息:我國首次載人飛船升空,楊利偉“一飛沖天”而成為讓任何一位大牌明星都相形見絀的名人。很快,有關神舟五號和楊利偉的一切成了眾多商家關注的焦點,人們對英雄崇拜和愛戴被轉換為狂熱的商業追逐。一時間,全國各地競相搶注相關商標,“神五”商標被成都一家公司申請註冊,楊利偉的名字也和他家鄉的大白梨扯到了一起 ,家鄉的父母官甚至還打算開放楊利偉故居,以吸引遊人,帶動地區水果業和第三産業的發展。“神舟五號”成功返回後,在北京的大小商場超市,都相繼出現了貼有HACCP體系驗證(美國宇航員食品標準)標簽的食品,還有企業擅自發佈廣告,聲稱自己的産品是航天員專用産品。吃也“太空”,穿也“神五”,搞得雲遮霧罩。結果,中國航天基金會不得不站出來澄清事實,要對濫用航天標誌者依法追究法律責任。真可謂太空一個往返,絞盡凡間腦汁。
中國人第一次涉足太空,全國人民從中解讀到的信息是多方面的。有豪邁向上的民族精神,有愛國主義激情,有航天人以智慧、心血和無私奉獻共同鑄就的載人航天精神,當然,也有人讀到了一個水果的商標或者一個不勞而獲的知名品牌。
現實點兒説,後一種層次上的解讀雖然境界上不及前者,卻能得到更多近在眼前的實惠。那些搭便車式的搶注者,也算是慧眼獨具。這種敏銳與精明是商業社會必不可少的,不能一概視為是飛船升空誘發了“攀龍附鳳”之類的文化劣根性。問題是我們應該遵循什麼樣的規則,在什麼層次、什麼範圍內來成就和分享這樣的實惠。近幾天來,與“神五”相關的商標搶注狂潮再次引發了廣泛的討論。人們一方面驚異於國人商標法律意識的迅猛提高,同時也意識到有關法律的不完備。按照《商標法》的規定,任何人只要交納2000元即可註冊商標。那麼對於像“神舟五號”這樣進入公眾領域的事物,是不是誰都有資格申請註冊商標呢?是否應制定有針對性的法律條文予以約束呢?對這些,目前的《商標法》並無明確規定。曾有人搶注“少林”商標,濫用少林名義進行商業演出,甚至以此為招牌賣酒、賣肉,逼得本已了卻塵緣的少林僧人,不得不在世俗的商業社會為“少林”商標東奔西跑打官司;電視劇《劉老根》播出幾天后,全國一下子冒出了500多個與劉老根毫無“血緣”關係的人要註冊“劉老根”商標……社會生活每時每刻都在發生變化,法律同樣會不斷遇到這類難以解答的新問題。“神舟五號”在把中國人第一次帶入浩瀚太空的同時,也在考問我們的法律是否還需進一步完善,進一步健全。如果商標作為商品或者是服務的標識具有非同尋常的重大經濟意義,有關部門就應未雨綢繆,想方設法堵住現有法律上的漏洞,不能讓惡性搶注得逞。只有讓那些只想通過註冊商標來獲取利益的投機行為得到遏制,才能壓住惡性搶注之風,樹立起一種勤勞致富的良好社會風尚。
所以,在發掘太空英雄們豐富的精神內涵的同時,由此而起的商業運作是個不能不考慮的問題。有專家指出,長期以來,我們只知道關注技術進步了多少,但對這种先進的技術有多少和市場結合,有多少被轉化為商業運用,以及商業運用的充分程度顯得不足。“神舟五號”的成功事實隱含著巨大的商機,所以不妨像奧運會那樣,把“神舟五號”標誌作為國家可以營銷的特許産品,特許某些廠家使用“神舟五號”標誌,開發“神舟五號”紀念品。
總之,與其對傍“神五”者説三道四,不如及早給他們立些規矩更有效。(趙秀芹)
責編:揚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