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若干問題決定
七、完善財稅體制,深化金融改革
(20)分步實施稅收制度改革。按照簡稅制、寬稅基、低稅率、嚴徵管的原則,穩步推進稅收改革。改革出口退稅制度。統一各類企業稅收制度。增值稅由生産型改為消費型,將設備投資納入增值稅抵扣範圍。完善消費稅,適當擴大稅基。改進個人所得稅,實行綜合和分類相結合的個人所得稅制。實施城鎮建設稅費改革,條件具備時對不動産開徵統一規範的物業稅,相應取消有關收費。在統一稅政前提下,賦予地方適當的稅政管理權。創造條件逐步實現城鄉稅制統一。
(21)推進財政管理體制改革。健全公共財政體制,明確各級政府的財政支出責任。進一步完善轉移支付制度,加大對中西部地區和民族地區的財政支持。深化部門預算、國庫集中收付、政府採購和收支兩條線管理改革。清理和規範行政事業性收費,凡能納入預算的都要納入預算管理。改革預算編制制度,完善預算編制、執行的制衡機制,加強審計監督。建立預算績效評價體系。實行全口徑預算管理和對或有負債的有效監控。加強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對本級政府預算的審查和監督。
(22)深化金融企業改革。商業銀行和證券公司、保險公司、信託投資公司等要成為資本充足、內控嚴密、運營安全、服務和效益良好的現代金融企業。選擇有條件的國有商業銀行實行股份制改造,加快處置不良資産,充實資本金,創造條件上市。深化政策性銀行改革。完善金融資産管理公司運行機制。鼓勵社會資金參與中小金融機構的重組改造。在加強監管和保持資本金充足的前提下,穩步發展各種所有制金融企業。完善農村金融服務體系,國家給予適當政策支持。通過試點取得經驗,逐步把農村信用社改造成為農村社區服務的地方性金融企業。
(23)健全金融調控機制。穩步推進利率市場化,建立健全由市場供求決定的利率形成機制,中央銀行通過運用貨幣政策工具引導市場利率。完善人民幣匯率形成機制,保持人民幣匯率在合理、均衡水平上的基本穩定。在有效防範風險前提下,有選擇、分步驟放寬對跨境資本交易活動的限制,逐步實現資本項目可兌換。建立和完善統一、高效、安全的支付清算系統。改進中央銀行的金融調控,建立健全貨幣市場、資本市場、保險市場有機結合、協調發展的機制,維護金融運行和金融市場的整體穩定,防範系統性風險。
(24)完善金融監管體制。依法維護金融市場公開、公平、有序競爭,有效防範和化解金融風險,保護存款人、投資者和被保險人的合法權益。健全金融風險監控、預警和處置機制,依法嚴格實行市場退出制度。強化金融監管手段,防範和打擊金融犯罪。增強監管信息透明度並接受社會監督。處理好監管和支持金融創新的關係,鼓勵金融企業探索金融經營的有效方式。建立健全銀行、證券、保險監管機構之間以及同中央銀行、財政部門的協調機制,提高金融監管水平。
八、深化涉外經濟體制改革,全面提高對外開放水平
(25)完善對外開放的制度保障。按照市場經濟和世貿組織規則的要求,加快內外貿一體化進程。形成穩定、透明的涉外經濟管理體制,創造公平和可預見的法制環境,確保各類企業在對外經濟貿易活動中的自主權和平等地位。依法管理涉外經濟活動,強化服務和監管職能,進一步提高貿易和投資的自由、便利程度。建立健全外貿運行監控體系和國際收支預警機制,維護國家經濟安全。
(26)更好地發揮外資的作用。抓住新一輪全球生産要素優化重組和産業轉移的重大機遇,擴大利用外資規模,提高利用外資水平。結合國內産業結構調整升級,更多地引進先進技術、管理經驗和高素質人才,注重引進技術的消化吸收和創新提高。繼續發展加工貿易,著力吸引跨國公司把更高技術水平、更大增值含量的加工製造環節和研發機構轉移到我國,引導加工貿易轉型升級。進一步改善投資環境,拓寬投資領域,吸引外資加快向有條件的地區和符合國家産業政策的領域擴展,力爭再形成若干外資密集、內外結合、帶動力強的經濟增長帶。
(27)增強參與國際合作和競爭的能力。鼓勵國內企業充分利用擴大開放的有利時機,增強開拓市場、技術創新和培育自主品牌的能力。提高出口商品質量、檔次和附加值,擴大高新技術産品出口,發展服務貿易,全面提高出口競爭力。繼續實施“走出去”戰略,完善對外投資服務體系,賦予企業更大的境外經營管理自主權,健全對境外投資企業的監管機制,促進我國跨國公司的發展。積極參與和推動區域經濟合作。
九、推進就業和分配體制改革,完善社會保障體系
(28)深化勞動就業體制改革。把擴大就業放在經濟社會發展更加突出的位置,實施積極的就業政策,努力改善創業和就業環境。堅持勞動者自主擇業、市場調節就業和政府促進就業的方針。鼓勵企業創造更多的就業崗位。改革發展和結構調整都要與擴大就業緊密結合。從擴大就業再就業的要求出發,在産業類型上,注重發展勞動密集型産業;在企業規模上,注重扶持中小企業;在經濟類型上,注重發展非公有制經濟;在就業方式上,注重採用靈活多樣的形式。完善就業服務體系,加強職業教育和技能培訓,幫助特殊困難群體就業。規範企業用工行為,保障勞動者合法權益。
(29)推進收入分配製度改革。完善按勞分配為主體、多種分配方式並存的分配製度,堅持效率優先、兼顧公平,各種生産要素按貢獻參與分配。整頓和規範分配秩序,加大收入分配調節力度,重視解決部分社會成員收入差距過分擴大問題。以共同富裕為目標,擴大中等收入者比重,提高低收入者收入水平,調節過高收入,取締非法收入。加強對壟斷行業收入分配的監管。健全個人收入監測辦法,強化個人所得稅徵管。完善和規範國家公務員工資制度,推進事業單位分配製度改革。規範職務消費,加快福利待遇貨幣化。
(30)加快建設與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的社會保障體系。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堅持社會統籌與個人帳戶相結合,逐步做實個人帳戶。將城鎮從業人員納入基本養老保險。建立健全省級養老保險調劑基金,在完善市級統籌基礎上,逐步實行省級統籌,條件具備時實行基本養老金的基礎部分全國統籌。健全失業保險制度,實現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向失業保險並軌。繼續完善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醫療衛生和藥品生産流通體制的同步改革,擴大基本醫療保險覆蓋面,健全社會醫療救助和多層次的醫療保障體系。繼續推行職工工傷和生育保險。積極探索機關和事業單位社會保障制度改革。完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合理確定保障標準和方式。採取多種方式包括依法劃轉部分國有資産充實社會保障基金。強化社會保險基金徵繳,擴大徵繳覆蓋面,規範基金監管,確保基金安全。鼓勵有條件的企業建立補充保險,積極發展商業養老、醫療保險。農村養老保障以家庭為主,同社區保障、國家救濟相結合。有條件的地方探索建立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