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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工子女上學以流入地為主 收費不受歧視

央視國際 (2003年10月01日 08:33)

  中國青年報消息:經國務院同意,國務院辦公廳近日轉發教育部、中央編辦、公安部、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勞動保障部《關於進一步做好進城務工就業農民子女義務教育工作的意見》,並要求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認真貫徹執行。

  新華社今天全文播發了《關於進一步做好進城務工就業農民子女義務教育工作的意見》。主要規定有———

  農民工子女上學以流入地公辦中小學為主

  進城務工就業農民子女就學接受義務教育,以流入地全日制公辦中小學為主。地方各級政府特別是教育行政部門和全日制公辦中小學,要建立完善保障進城務工就業農民子女接受義務教育的工作制度和機制。全日制公辦中小學要充分挖掘潛力,盡可能多接受進城務工就業農民子女就學。要針對這部分學生的實際,完善教學管理辦法。在評優獎勵、入隊入團、課外活動等方面,學校要做到進城務工就業農民子女與城市學生一視同仁。

  農民工子女九年義務教育普及率要達到當地水平

  進城務工就業農民流入地政府要負責進城務工就業農民子女接受義務教育工作,要建立完善工作制度和機制,使進城務工就業農民子女受教育環境得到明顯改善,九年義務教育普及程度達到當地水平。

  流入地政府要制定有關行政規章,協調有關方面,切實做好進城務工就業農民子女接受義務教育工作。教育行政部門要將這一工作納入當地普及九年義務教育工作範疇和重要工作內容,指導和督促中小學認真做好接受就學和教育教學工作。公安部門要及時向教育行政部門提供進城務工就業農民適齡子女的有關情況。發展改革部門要將進城務工就業農民子女義務教育納入城市社會事業發展計劃,將進城務工就業農民子女就學學校建設列入城市基礎設施建設規劃。財政部門要安排必要的保障經費。機構編制部門要根據接收進城務工就業農民子女的數量,合理核定接收學校的教職工編制。勞動保障部門要加大對《禁止使用童工規定》貫徹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力度,依法查處使用童工行為。價格主管部門要與教育行政部門等制訂有關收費標準並檢查學校收費情況。

  城市人民政府的社區派出機構負責動員、組織、督促本社區進城務工就業農民依法送子女接受義務教育,對未按規定送子女接受義務教育的父母或監護人進行批評教育,並責令其儘快送子女入學。

  農民工子女上學收費與當地學生一視同仁

  進城務工就業農民流入地政府要制訂其子女接受義務教育的收費標準,減免有關費用,做到收費與當地學生一視同仁。

  要採取措施切實減輕進城務工就業農民子女教育費用負擔。要根據學生家長務工就業不穩定、住所不固定的特點,制定分期收取費用的辦法。通過設立助學金、減免費用、免費提供教科書等方式,幫助家庭經濟困難的進城務工就業農民子女就學。對違規收費的學校,教育行政部門等要及時予以查處。

  要建立進城務工就業農民子女接受義務教育的經費籌措保障機制。流入地政府財政部門要對接收進城務工就業農民子女較多的學校給予補助。城市教育附加費中要安排一部分經費,用於進城務工就業農民子女義務教育工作。積極鼓勵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公民個人捐款、捐物,資助家庭困難的進城務工就業農民子女就學。

  農民工子女轉學返學禁收任何費用

  進城務工就業農民流出地政府要積極配合流入地政府做好進城務工就業農民子女義務教育工作,禁止在辦理轉學和返回原籍就學手續時收取任何費用。

  流出地政府要建立健全有關制度,做好各項服務工作,建立並妥善管理好外出學生的學籍檔案。在進城務工就業農民比較集中的地區,流出地政府要派出有關人員了解情況,配合流入地加強管理。外出務工就業農民子女返回原籍就學,當地教育行政部門要指導並督促學校及時辦理入學等有關手續。

  設立民辦“民工學校”條件酌情放寬

  加強對以接收進城務工就業農民子女為主的社會力量所辦學校的扶持和管理。設立這類學校條件可酌情放寬,但師資、安全、衛生等方面的要求不得降低。

  以接收進城務工就業農民子女為主的社會力量所辦學校將納入民辦教育管理範疇,並儘快制定審批辦法和設置標準。對已有的這類學校要進行清理登記,符合標準的要及時予以審批;達不到標準和要求的要限期整改,到期仍達不到標準和要求的要予以取消,並妥善安排好在校學生的就學。

  要加強對這類學校的督導工作,規範其辦學行為,促進其辦學水平和教育質量的提高。地方各級政府特別是教育行政部門要在辦學場地、辦學經費、師資培訓、教育教學等方面予以支持和指導。對辦學成績顯著的要予以表彰。

責編:陸玨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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