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繁峙6.22爆炸定為責任事故責任人受處理
央視國際 (2003年09月15日 16:10)
新華網北京9月15日電 造成38人死亡的山西省繁峙縣義興寨金礦區“6 22”特大爆炸,現已認定為責任事故。
經國務院近日批復同意的事故調查報告認定,這是一起火藥爆炸事故。事故的直接原因是:井下作業人員違章用照明白熾燈泡集中取暖,時間長達18小時,使易燃的編織袋等物品局部升溫過熱,造成燈泡炸裂引起著火,引燃井下大量使用的編織袋及聚乙烯風管、水管,火勢迅速蔓延,引起其他巷道存放的炸藥和井下炸藥庫燃燒,導致炸藥爆炸。在爆炸衝擊波作用下,風流逆轉,燃燒、爆炸産生的大量高溫、有毒、有害氣體造成井下大量人員中毒窒息死亡。
礦主違反有關規定將大量雷管、炸藥存放于井下硐室、巷道,致使發生火災後引起爆炸。在井下著火長達1小時的情況下,礦主沒有採取快速有效的處理措施,未組織作業人員撤離,井下作業人員無自救工具。事故發生後,礦主沒有制止地面礦工在無任何救護設備的條件下入井搶救,使死亡人數增加。
調查報告認定,繁峙縣採礦秩序混亂,亂採濫挖現象嚴重。縣長王彥平、縣委副書記劉計良等少數黨政領導及義興寨金礦負責人接受賄賂,以所謂“疏堵結合”為名,支持、慫恿義興寨金礦將部分採礦權非法承包給不具備任何資質的個體礦主;山西省有關主管部門對義興寨金礦管理職責不清,監管不力,未能及時發現和制止違法行為。
發生爆炸的王全全井不具備基本的安全生産條件,名為探礦,實為採礦,內部又層層承包,管理混亂,採礦設備落後,生産過程中既沒有設計圖紙,也沒有施工方案;繁峙縣公安局根據縣政府有關領導批示,憑縣安全監管局的證明,向非法礦井發放可直接購買炸藥、雷管的多頁購買憑證,縣民爆公司炸藥庫保管員在沒有任何手續的情況下一次就賣給王全全井150箱炸藥。
事故調查組由原國家經貿委和公安部、監察部、國防科工委、國土資源部、安全監管局、全國總工會、最高人民檢察院及山西省政府有關部門人員組成,對事故進行了全面的調查。同時聘請了爆破、炸藥、消防等方面的專家協助開展工作。
山西繁峙“6 22”特大爆炸事故責任人受到處理
國務院近日批復同意山西省繁峙縣義興寨金礦區“6 22”特大爆炸事故聯合調查小組對事故有關責任人的處理和處理建議。
對事故發生負有直接責任的非法礦主殷三、王全全等39人,都為當地和陜西、四川等省到山西打工的農民,因分別涉嫌重大責任事故罪和毀滅證據、包庇罪等,已由司法機關採取措施,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事故調查組不再另提處理建議。
對於8名事故責任人員、涉嫌犯罪人員,由於司法機關已在事故調查的同時分別以涉嫌非法買賣爆炸物品罪、受賄罪、玩忽職守罪等將其依法逮捕,調查組建議,待司法機關做出處理後,再由當地紀檢監察機關給予黨紀、政紀處分。
其中,原繁峙縣縣長王彥平支持殷三等人與義興寨金礦礦長楊林河就承包0#脈問題進行協商,批示同意通過“委託探礦”方式將0#脈承包給殷三進行開採,導致非法採礦擴大化;在組織事故前期調查中,未就保護現場、控制犯罪嫌疑人做出有效部署,並安排向記者送金元寶。因涉嫌受賄罪(20萬元),現已由司法機關依法逮捕。
對於13名對事故發生、隱瞞事故負有領導責任人員,分別給予相應黨紀、政紀處分。
時任山西省黃金管理局局長的李金鎖,明知義興寨金礦與繁峙縣人民政府共同管理開發邊遠、零星表外礦的情況,未採取措施予以制止;對義興寨金礦違法與殷三簽訂探礦協議的行為失察,對事故的發生負有重要領導責任。給予行政記過處分。
時任忻州市副市長,分管安全、礦産工作的楊晉生,未認真督促市、縣有關部門對義興寨金礦區混亂的礦業秩序進行徹底治理;2002年6月22日晚到繁峙後,未就深入開展事故調查做出有效部署,對事故的發生和未認真督促事故調查工作造成的後果負有重要領導責任。給予行政記過處分。
11名新聞記者在採訪事故過程中收受當地有關負責人及非法礦主賄送的現金、金元寶,存在嚴重的經濟違紀行為。(記者劉錚)
責編:劉雅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