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常委會第四次會議通過行政許可法(全文)
行政審批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四次會議27日表決通過的行政許可法規定,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和對行政許可事項進行監督檢查,不得收取任何費用。但是,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行政許可法規定,行政機關提供行政許可申請書格式文本,不得收費。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所需經費應當列入本行政機關的預算,由本級財政予以保障,按照批准的預算予以核撥。
法律規定,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收取費用的,應當按照公佈的法定項目和標準收費;所收取的費用必須全部上繳國庫,任何機關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挪用、私分或者變相私分。財政部門不得以任何形式向行政機關返還或者變相返還實施行政許可所收取的費用。按照這一法律,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擅自收費或者不按照法定項目和標準收費的,由其上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退還非法收取的費用;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截留、挪用、私分或者變相私分實施行政許可依法收取的費用的,予以追繳;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法律還規定,行政機關實施監督檢查,不得妨礙被許可人正常的生産經營活動,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被許可人的財物,不得謀取其他利益。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辦理行政許可、實施監督檢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僅六類事項可設定行政許可
辦一個企業,搞一個工程,動輒需要幾十個甚至數百個公章,行政審批事項過多過濫,給普通百姓帶來諸多煩惱。27日通過的行政許可法對行政審批的範圍作出明確界定,規定只有六類事項可以設定行政許可。
這六類事項分別是:直接涉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宏觀調控、生態環境保護以及直接關係人身健康、生命財産安全等特定活動,需要按照法定條件予以批准的事項;有限自然資源開發利用、公共資源配置以及直接關係公共利益的特定行業的市場準入等,需要賦予特定權利的事項;提供公眾服務並且直接關係公共利益的職業、行業,需要確定具備特殊信譽、特殊條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資格、資質的事項;直接關係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財産安全的重要設備、設施、産品、物品,需要按照技術標準、技術規範,通過檢驗、檢測、檢疫等方式進行審定的事項;企業或者其他組織的設立等,需要確定主體資格的事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設定行政許可的其他事項。
這一法律還規定,如果上述事項通過下列方式能夠予以規範的,可以不設行政許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能夠自主決定的;市場競爭機制能夠有效調節的;行業組織或者仲介機構能夠自律管理的;行政機關採用事後監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夠解決的。
行政審批不得為地方保護主義提供“保護傘”
你的産品想進來,我設門檻攔住你,個別地區曾以政府規章或決定的形式,限制其他地區的商品在本地銷售。27日通過的行政許可法明確禁止這種地方保護主義的做法。
行政許可法規定,可以設定行政許可的事項,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規的,地方性法規可以設定行政許可;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的,因行政管理的需要,確需立即實施行政許可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章可以設定臨時性的行政許可。臨時性的行政許可實施滿一年需要繼續實施的,應當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地方性法規。
法律規定,地方性法規和省級政府規章,不得設定應當由國家統一確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資格、資質的行政許可;不得設定企業或者其他組織的設立登記及其前置性行政許可。其設定的行政許可,不得限制其他地區的個人或者企業到本地區從事生産經營和提供服務,不得限制其他地區的商品進入本地區市場。
在制定行政許可法的過程中,一些委員建議,應取消省級政府規章設定行政許可的權力。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有關負責人表示,由於我國的省級行政區劃比較大,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經濟、社會發展很不平衡,省級政府在全面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經濟、社會管理工作中,當出現地方性的特殊問題時,需要立即採取行政許可措施進行管理,而法律、行政法規未作規定,又來不及或者不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規,在這種情況下,法律賦予省級政府規章一定的行政許可設定權是必要的。但是,對省級政府規章設定行政許可應有必要的限制,其設定的行政許可應當是臨時性的。
新聞背景:行政許可法出臺的前前後後
行政許可法作為我國行政程序立法的一項重要組成部分,從立法調研、起草到審議、通過,始終受到國內外的普遍關注。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從1996年著手行政許可法的調研、起草工作,並形成了行政許可法徵求意見稿。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將行政許可法列入立法規劃,確定由國務院提出法律草案。由此,國務院法制辦以徵求意見稿為基礎,結合清理國務院部門行政審批事項,從2000年初開始行政許可法的起草、調研、論證,就起草這部法律涉及的主要問題,徵求了地方人民政府、國務院部門、專家學者的意見。
在此基礎上,國務院法制辦起草了行政許可法初稿,于2001年7月印發國務院各部門、省級人民政府及較大的市人民政府的法制工作機構和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等單位以及專家學者徵求意見;召開3個座談會,聽取國務院部分部門、一些地方人民政府和專家學者的意見;幾次召開國內外專家參加的論證會,研究了美國、德國、日本等國的行政許可制度。經反復研究、修改,形成了行政許可法草案。
草案經2002年6月19日國務院第60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並於2002年7月5日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2002年8月23日,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開始對草案進行審議。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一次會議對草案進行了第二次審議。
新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十分關注行政許可立法,並再次將行政許可法列入今年的立法規劃。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次、第四次會議連續對這部法律草案進行審議。在審議過程中,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真負責,踴躍發表意見。
僅在第四次常委會會議上,根據常委會委員的意見,草案就作了8個方面、40多處修改。2003年8月27日,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四次會議以151票贊成,0票反對,1票棄權通過了這部法律。(王雷鳴 鄒聲文 沈路濤 張旭東)
責編:柳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