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視報道]新聞背景:《行政許可法》的主要內容
央視國際 (2003年08月27日 10:45)
CCTV.com消息(10點新聞):我們來了解一下剛剛獲得通過的《行政許可法》的一些重要內容。
《行政許可法》規定,有關行政許可的規定應當公佈;未經公佈的,不得作為實施行政許可的依據。行政許可的實施程序和結果應當公開。符合法定條件、標準的,申請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許可的平等權利,行政機關不得予以歧視。
《行政許可法》還規定,國務院可以通過制定行政法規設定行政許可。必要時,國務院可以採用發佈決定的方式設定行政許可。實施後,除臨時性行政許可事項外,國務院應當及時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法律,或者自行制定行政法規。
國務院部門規章不得設定行政許可。省級政府規章可以設定行政許可,但省級政府規章設定的行政許可是臨時性的。如果這種臨時性的行政許可實施滿一年需要繼續實施,則應當提請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地方性法規。
《行政許可法》規定,只有行政許可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被修改或廢止,或者准予行政許可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了重大變化,行政機關才可以依法變更或撤回已經生效的行政許可;但同時明確規定,由此給公民和法人造成財産損失的,行政機關應當依法給予補償。
《行政許可法》還規定,依法取得的行政許可,除法律、法規規定依照法定條件和程序可以轉讓的外,不得轉讓。
責編:唐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