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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州兩名落馬高官劉方仁和劉長貴被開除黨籍

央視國際 (2003年07月21日 11:53)

  貴州都市報消息:7月19日,中國共産黨貴州省第九屆委員會第三次全體會議通過中共貴州省委常務委員會關於給予劉方仁、劉長貴開除黨籍處分的決定。

  中央紀委查明:中共貴州省第九屆委員會原委員劉方仁利用職務之便,為貴州省軍電建設集團公司總經理劉及其子廖謀取利益,收受劉、廖賄賂149萬元;在私營企業陳林的安排下,長期與鄭保持不正當性關係,收受陳林賄賂12萬元、美元1.99萬元,收受澳大利亞商人謝所送瑞士原裝勞力士手錶一對,價值10.6萬元。其行為已構成嚴重違紀。根據中央紀委《關於給予劉方仁開除黨籍處分徵求意見函》,2003年4月22日,中共貴州省委常務委員會根據《中國共産黨章程》第四十條和《中國共産黨紀律處分條例(試行)》第六十一條、一百三十一條之規定,決定開除劉方仁黨籍。經中央紀委常委會議討論並報中共中央批准,中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于2003年4月24日決定,給予劉方仁開除黨籍處分。根據《中國共産黨章程》第四十條的規定,中國共産黨貴州省第九屆委員會第三次全體會議對劉方仁所犯錯誤進行了審議,同意中國共産黨貴州省第九屆常務委員會關於給予劉方仁開除黨籍處分的決定。

  中央紀委查明:中共貴州省第九屆委員會原委員劉長貴利用職務之便,為貴州快達房地産開發有限公司經理陳林、貴州軍電建設集團公司總經理劉及其子廖等人謀取利益,收受陳林、劉、廖所送現金共110萬元、美元3萬元,其行為構成受賄錯誤。根據中央紀委關於給予劉長貴開除黨籍處分辦理事項的通知,2003年4月17日,中共貴州省委常務委員會根據《中國共産黨章程》第四十條和《中國共産黨紀律處分條例(試行)》第六十一條之規定,決定給予劉長貴開除黨籍處分。經中共中央2003年4月24日批准,中共貴州省委于2003年6月5日做出決定,開除劉長貴黨籍。根據《中國共産黨章程》第四十條的規定,中國共産黨貴州省第九屆委員會第三次全體會議對劉長貴所犯錯誤進了審議,同意中國共産黨貴州省第九屆常務委員會關於給予劉長貴開除黨籍處分的決定。

責編:白秀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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