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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界人士憤怒譴責“法輪功”卑鄙行徑

央視國際 (2002年09月26日 15:42)

  新華社北京9月26日電 連日來,全國各地的法律界人士紛紛聲討“法輪功”邪教組織再次以非法手段攻擊鑫諾衛星、嚴重干擾我農村電視節目和電視教育節目的卑鄙行為,認為這是一起違反和踐踏國際準則和我國法律的違法犯罪行為,是對國際法和公眾合法權利的侮辱和踐踏。它嚴重擾亂了正常的公共秩序,破壞了廣大人民群眾正常的生活和娛樂,影響了學校正常的教學秩序,損害了學生受教育的權利,是非常不得人心的,應當受到法律制裁。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副院長王明説,國際社會包括聯合國、國際電信組織等國際機構都制定了一系列國際公約和公共準則,以保證通信衛星不受攻擊。我國也有法律法規和規定,對廣播電視設施予以法律保護,任何破壞廣播電視設施的行為都將受到我國法律的懲罰。我國刑法規定:“破壞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1997年國務院頒布的《廣播電視管理條例》和2000年頒布的《廣播電視設施保護條例》中也明確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攻擊廣播電臺、電視臺,不得損壞廣播電臺、電視臺的設施,不得危害其安全播出;未經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利用有線廣播電視傳輸覆蓋網播放節目;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侵佔、哄搶或者以其他方式破壞廣播電視傳輸覆蓋網的設施;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佔、干擾廣播電視專用頻率,不得擅自截轉、干擾、解擾廣播電視信號。”根據我國法律,“法輪功”邪教組織肆意攻擊鑫諾衛星行為屬違法行為,應依法受到懲處。

  上海大學法學院副院長嚴勵教授對“法輪功”邪教組織再次非法攻擊電視信號、致使全國部分邊遠地區和教育節目的觀眾無法正常收看電視的罪行義憤填膺。他説:“法輪功”有組織、有預謀、有計劃地接連實施破壞公共廣播電視傳輸設施的犯罪行為,不僅違反了我國法律,也是對保護廣播電視設施方面國際公認準則的踐踏。因此,應依法追究“法輪功”邪教組織的首要分子、骨幹分子和犯罪實施者的法律責任,將他們繩之以法。

  武漢大學法學院邵沙平教授説,境外“法輪功”邪教組織利用非法電視信號干擾和破壞我廣播電視節目正常播出,粗暴地踐踏了有關國際公約和民用通信的基本準則,是嚴重違法犯罪行為。據他介紹,國際社會對衛星通信的正常運作要求十分嚴格。包括聯合國、國際電信組織等在內的國際機構制定了一系列國際公約與公共準則,保護通信衛星不受攻擊。邵沙平教授表示,境外“法輪功”邪教組織的做法是對國際公約和這些基本準則的公開挑釁。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刑一庭的幾位法官認為,這一事件是李洪志及其境外“法輪功”總部操縱、組織、實施的。非法電視信號源在台北,充分説明該事件很可能與一些反華勢力有關。這一事件表明,今後我國應依法加大對“法輪功”邪教組織的打擊力度,嚴厲依法打擊其實施的刑事犯罪。

責編:張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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