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當局放寬大陸配偶在臺居留限制
央視國際 (2002年09月26日 11:29)
新華社台北9月26日專電 台灣當局昨天修改相關規定,放寬島內人士的大陸配偶在臺居留和定居的限制。
今後,依規定大陸配偶與台灣地區居民結婚兩年後在臺居留滿4年,且每年在臺居留超過半年者,需申請長期居留;大陸配偶結婚已滿兩年或生産子女且在臺長期居留者,居留期間無限制。但台灣當局將在批准數額上進行限制。
根據台灣當局現行規定,大陸配偶來臺半年後必須回大陸半年。這一規定被島內輿論批評為“不人道”、“勞民傷財”。(陳鍵興 向劍幗)
責編:張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