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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壞有線電視設施的“法輪功”分子長春受審

央視國際 (2002年09月18日 16:51)


  新華社長春9月18日電:吉林省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今天開庭公開審理“法輪功”癡迷人員破壞有線電視網絡設施的案件,周潤君、梁振興、劉成軍、劉偉明、雷明、趙健、雲慶彬、張聞、孫長軍、李德海、劉東、莊顯坤、魏修山、陳艷梅、李曉傑等15名犯罪嫌疑人出庭受審。

  據當地公安機關介紹,今年3月5日晚19時左右,當吉林省長春市和松原市的居民正在興致勃勃地收看電視節目時,“法輪功”癡迷分子竟然破壞有線電視傳輸網絡,加挂自備小型播放裝置播放宣傳“法輪功”內容的所謂“真相”光碟。

  長春市有線電視傳輸網絡中的兩條電纜主幹線被割斷,4個城區的有線電視用戶無法正常收看電視節目,松原市有線電視停播210分鐘,有1.6萬用戶受到了“法輪功”邪教宣傳圖像和聲音的干擾。這些“法輪功”癡迷分子的行為破壞了受國家法律保護的廣播電視設施,嚴重擾亂了社會公共秩序。

  參與調查此案的長春市公安局警官李士長介紹説,涉案的“法輪功”癡迷人員組織嚴密、分工明確,既有資金來源,又有技術力量。公安機關的調查以及有關犯罪嫌疑人的供詞充分顯示,這起精心策劃的嚴重犯罪案件受到了李洪志及“法輪功”總部的支持,特別是得到了“明慧網”提供的技術指導。

  據對此案提起公訴的檢察機關有關人員透露,涉案的犯罪嫌疑人的行為已經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一款、第三百條第一款,構成了破壞廣播電視設施罪,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並將面臨相應的指控。

  新聞背景:審理“法輪功”癡迷分子破壞有線電視網絡設施案的法律依據

  現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條中明確規定:破壞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嚴重後果的,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第三百條中明確規定:組織和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或者利用迷信破壞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實施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中也明確規定:製作、傳播邪教宣傳品,宣揚邪教,破壞法律、行政法規實施,具備製作、傳播數量達到一定標準或情節嚴重等情形的,依照刑法第三百條第一款的規定,以組織、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定罪處罰。

  針對此案件,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的有關負責人介紹説,廣播電臺、電視臺、發射臺、天線、饋線、塔桅、地網、光纜電線電路、發射轉播傳輸設備、衛星接收設施等廣播電視設施,是國家重要的基礎設施。保護廣播電視設施安全,確保廣播電視節目安全優質地傳送到千家萬戶,是中國公民應盡的義務。廣播電視設施受到國家法律保護,任何破壞廣播電視設施的行為都將受到法律的懲罰。

  國務院1997年頒布的《廣播電視管理條例》和2000年頒布的《廣播電視設施保護條例》中明確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衝擊廣播電臺、電視臺,不得損壞廣播電臺、電視臺的設施,不得危害其安全播出;未經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利用有線廣播電視傳輸覆蓋網播放節目;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侵佔、哄搶或者以其他方式破壞廣播電視傳輸覆蓋網的設施;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佔、干擾廣播電視專用頻率,不得擅自截轉、干擾、解擾廣播電視信號。(查鑫 李亞彪)

責編:白秀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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