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網北京8月23日消息 為解決當前經濟生活中欠債不還現象較為突出、有些債務人有能力還債而賴賬不還等問題,中國的最高立法機關擬對刑法相關條款作出解釋,明確刑法應該懲處的賴賬行為。
關於刑法第313條的解釋草案今天提請此間召開的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九次會議審議。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副主任胡康生就草案向會議作了説明。
胡康生説,當前經濟生活中欠債不還現象較為突出,“有些債務人有能力還債而賴賬不還,甚至經法院判決裁定仍採取轉移財産等方式拒不履行法院判決、裁定的義務,嚴重妨礙司法秩序,損害債權人的合法權益,擾亂市場經濟的健康發展。”
刑法第313條規定:“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胡康生説,但在司法實踐中,不少部門對該條所規定的“裁定”範圍有不同認識。同時,不少專家和各界群眾提出,對有些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搞部門和地方保護主義,利用職權嚴重干擾人民法院的執行工作,致使人民法院的裁決、裁定不能執行的行為,也應當明確法律責任。
為此,草案明確規定,刑法上述條款所指的“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是指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執行內容並已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人民法院為依法執行支付令、生效的調節書、仲裁裁決、公證債權文書等所作的裁定屬於該條款規定的裁定。
草案詳細規定了“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各種情形:
(一)被執行人員採取隱藏、轉移、故意毀損或者無償轉讓財産、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産的;
(二)擔保人或者被執行人隱藏、轉移、故意損毀或者轉讓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擔保的財産的;
(三)協助執行義務人員接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後,拒不協助執行的;
(四)被執行人與國家機關人員通謀,利用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職權妨害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五)其他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情形。
草案説,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有上述第(四)項行為的,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共犯追究刑事責任。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收受賄賂,有上述第(四)項行為的,同時又構成刑法受賄罪的,依照受賄罪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倪四義 喬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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