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區是指聚居在一定地域範圍內的人們所組成的社會生活共同體。目前城市社區的範圍,一般是指經過社區體制改革後做了規模調整的居民委員會轄區。
根據2001年6月28日發佈的《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關於推進城市社區建設的意見》規定,社區代表會議是社區的協調、議事和決策機構。社區代表會議由社區內的本市居民、駐區單位和有固定住所、穩定職業的外地來京人員以及其他方面的代表按一定比例推選産生,同時還可以在尊重本人意願的前提下邀請社區內的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及知名人士參與。社區代表會議的主要職責是,按照社區自治章程制定社區工作的各項制度,依法選舉社區居民委員會並對其工作進行評議和監督,討論決定社區建設的重要事項等。
而社區居民委員會是在黨的領導和政府的指導下,社區居民實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自我監督的群眾性自治組織。社區居民委員會對社區代表會議負責,執行社區代表會議的決議,接受社區代表會議的監督。社區居委會的主要職責是,執行社區代表會議確定的各項工作任務,負責社區日常事務的管理,依法協助政府有關部門開展工作,發動組織居民、駐區單位及社會力量開展社區建設,監督政府部門的工作,反映居民的意見、要求和建議等。
1954年12月,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頒布了《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條例》,第一次用法律條文的形式規定了居民委員會的性質、地位和作用。1989年12月,在總結多年來居委會建設經驗的基礎上,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通過並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其中第二條規定:“居民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和委員,由本居住地區全體有選舉權的居民或者由每戶派代表選舉産生;根據居民意見,也可以由每個居民小組選舉代表2至3人選舉産生,居民委員會每屆任期3年,其成員可以連選連任。”(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