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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計委進一步明確下崗職工再就業可減免的費用  
08月08日 00:05

    國家計委網昨天公佈《國家計委關於堅決貫徹落實下崗職工再就業各項收費優惠政策的通知》對下崗職工再就業可減免哪些費用作進一步的明確。

    《通知》説,為推動企業特別是國有大中型企業改革、改組、改造,切實減輕企業負擔,1998年6月,國家計委會同有關部門發出了《關於對企業實施改革改組改造過程中的有關收費實行減免的通知》(計價費[1998]1077號),明確規定國家機關及職業介紹機構對下崗職工再就業要減免有關費用。但是,這些政策措施在有些地方不僅沒有得到貫徹落實,而且有些部門、單位還擅自提高收費標準、擴大收費範圍,有的甚至自立項目收取其它各種名目的費用等。這些行為損害了下崗職工的利益,給再就業造成了一定的困難,必須採取切實措施,堅決糾正和查處。

    《通知》重申,為鼓勵下崗職工自謀職業,靠自身努力開闢就業門路,各地要堅決貫徹落實國家計委會同有關部門發出的計價費[1998]1077號文件規定,免收下列收費:

    (一)原國家物價局、財政部《關於發佈工商行政管理系統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和標準的通知》([1992]價費字414號)規定的,涉及下崗職工從事個體經營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收取的個體工商戶管理費、集貿市場管理費和個體工商戶登記費及各種證書費;

    (二)原國家物價局、財政部《關於發佈中央管理的勞動部門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和標準的通知》([1992]價費字268號)規定的各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及其所屬職業介紹機構收取的勞動合作鑒證費、求職登記費、成交服務費等;

    (三)原國家物價局、財政部《關於發佈中央管理的稅務系統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和標準的通知》([1992]價費字111號)規定的,涉及下崗職工從事個體經營的,稅務部門收取的稅務登記證工本費;

    (四)原國家物價局、財政部《關於發佈中央管理的衛生系統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及標準的通知》([1992]價費字314號)規定的,涉及下崗職工從事個體經營的,衛生防疫部門收取的衛生許可證工本費。

    此外,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的,涉及下崗職工從事個體經營的,各級政府行政機關收取的管理費、登記費、證書費也要一律免收。主要包括:(一)衛生防疫部門收取的健康合格證工本費等;(二)市容環境衛生管理部門收取的城建佔道費等;(三)房屋租賃管理部門收取的房屋租賃管理費等。(來源:中新網)



責編:水晶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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