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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用途土地承包期擬將各有明確規定  
06月24日 23:24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副主任委員顧昂然今天在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上作農村土地承包法草案修改情況的彙報時説,草案對不同用途的土地的承包期及承包期的上限作出規定:耕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經國務院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可以延長。

    關於承包土地的收回,法律委員會建議草案修改為:“承包期內,發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承包期內,承包方進鎮落戶的,應當按照承包方的意願,保留其土地承包經營權或者允許其依法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承包期內,承包方全家遷入城市,轉為城市戶口,承包方應當將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發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發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承包期內,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時,對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産能力的,發包方應當給予補償。”

    關於承包土地的調整,顧昂然説,有的委員和一些地方、部門提出,為了保護承包人的權益,不應隨意調整承包地。同時考慮到實踐中除自然災害以外,還有承包地被依法徵用佔用、人口增減導致人地矛盾突出,適當調整個別農戶之間承包地的情形,應當按照中央關於“大穩定、小調整”的前提是穩定的原則,對調整承包地作出嚴格規定。法律委員會建議依照土地管理法的規定將草案修改為:“承包期內,發包方不得調整承包地。”“承包期內,因自然災害嚴重毀損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對個別農戶之間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適當調整的,必須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大會或者成員代表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同意,並報鄉(鎮)人民政府和縣級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承包合同中約定不得調整的,按照其約定。”



責編:曉星 來源:新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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