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參與制訂《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的醫療界和衛生法學專家,今天接受了新華社記者採訪,就新出臺的條例中較之現行《醫療事故處理辦法》的重大變化發表了看法。
專家們説,首先,條例中將什麼是醫療事故重新定義,使責任的主體更加明顯。擴大了醫療事故的範圍,增加了第四級醫療事故;其次,條例將損害後果的外延擴大,與《民法通則》接軌。現行辦法僅為6章29條,而新發佈的條例共7章63條,內容大大豐富和細化,可操作性也變得更強。
專家們還説,條例的第二章中的15條條款,加強了醫療機構的防範和管理責任,向患者的利益大大傾斜。條例要求醫療機構客觀病歷向病人開放,允許病人複製病歷,規定醫療機構必須真實完整地及時告知病人,強調了病人的知情同意權利。條例還規定了醫療機構防範醫療事故要制訂預案、醫療機構質量監控部門和醫療事故報告制度,專家們認為,條例中體現了一切為了向患者提供安全可靠的醫療服務靠攏的精神。
同時,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制度的改革、專家庫的建立、專家的鑒定回避制度及變“補償”為賠償,並設立賠償標準也為專家們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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