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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患職業病可享工傷保險 實施辦法已出臺


  廣州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2002年3月28日召開會議宣佈,本市不久前剛剛出臺並於今年3月4日正式實施《廣州市社會工傷保險實施辦法》。《實施辦法》根據廣州市情況實際提出了更加明確的工傷界定條件,保險內容也有所擴大。比如《實施辦法》進一步明確,只要有省或市職業病診斷機構確診,並經勞動保障部門確認的法定職業病,無論是否達到殘疾等級,均列入社會工傷保險範圍。

  該《實施辦法》主要有以下幾個特點:工傷界定條件更加明確,保險內容有所擴大;工傷認定程序更加規範;建立健全科學合理的醫務勞動鑒定程序;提高了工傷保險待遇水平;對關閉、破産企業工傷職工給予特別關注。

  據了解,廣州市去年參加工傷保險的人數為113萬人,徵繳工傷保險費1.1億元,由於社保經辦部門規範操作,達到了收支平衡。去年一年,全市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工傷職工5903人,支付待遇4424.4萬元,其中工亡職工家屬全部享受到政策規定的待遇,共289.8萬元。但是由於各種原因,勞動保障部門處理工傷事故投訴和爭議時仍遇到很大困難。

  廣州市從1993年開始建立工傷保險制度,但是隨著經濟體制和勞動人事制度改革的不斷深化,原制度已經不適應新形勢發展的需要,因此,廣州市在國家和省法律法規基礎上,根據實際頒布了《廣州市社會工傷保險實施辦法》,以期做到大原則統一,具體問題有區別。

  實施範圍上下班遭打劫受傷應算工傷

  根據《實施辦法》,享受工傷保險的範圍是:廣州市行政區域內所有企業、事業單位、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城鎮個體經濟組織所屬全部員工(國家機關公務員、財政撥款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工作人員等另行規定)。

  只要在工作時間在本單位從事日常生産、工作導致的傷亡;在執行本單位安排的生産工作任務中因突發疾病造成完全喪失勞動能力;職工在因公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或在上下班時間和必經路線上,發生意外傷害(自然災害、高空墜物或非本人私怨的搶劫致使傷亡等);患有由廣東省或廣州市職業病診斷機構確診、並經市、縣級市(含番禺、花都區)勞動保障部門確認的法定職業病,均可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認定時間首次確診之日起15日內應提交報告

  單位必須自職工發生工傷事故或職業病首次確診之日起15日內,向勞動保障部門提交工傷報告,逾期不報告的,由單位按照規定支付工傷待遇。職工發生工傷事故或職業病首次確診之日起半年內,單位必須按規定書面申請工傷確認,單位逾期不申報的,職工須于負傷當日或職業病首次確診之日起一年內,向勞動保障部門投訴,逾期不投訴的,視為自動放棄工傷確認。

  工傷治療應到指定醫院 費用按比例分擔

  工傷搶救、治療應該就近送往廣州市工傷治療指定醫院(見表)。在情況(生命)危急時,也可就近送往其他醫院進行搶救,待傷情基本穩定後即轉送指定醫院或廣州市社會勞動康復中心治療。對不及時轉送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予支付工傷職工傷情相對穩定後的醫療費用。

  醫藥費:職工因公負傷,達到殘疾評定標準、重傷或死亡的,其各項醫療費用,包括掛號費、診療費、藥費、檢驗費、手術費、血費、住院費、特殊診斷費、就醫路費等,由職工所在單位負擔30%,社會工傷保險基金負擔70%;屬輕傷的,其工傷醫療期以一個月為限,醫療費按照上述比例分擔。住院期間的伙食補助標準可參照出差補助標準,由單位負擔2/3,個人負擔1/3。

  工資:工傷職工的工資視同工傷津貼或工傷生活費,經確認屬於舊傷復發的,復發期間由用人單位發給工傷津貼和生活費。

  醫療護理費:醫療期內如本人進食、翻身、大小便、穿衣和洗漱、自我移動五項中至少有兩項不能自理的,每月由單位以不低於職工工傷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準發給醫療護理費。

  康復器具費用:職工因公負傷經治療後病情相對穩定時,必須安裝假肢等康復輔助器具,或器具需要維修和更換,經批准由所在單位負擔30%,保險基金負擔70%。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已辦理退休,領取定期殘疾退休金手續的,經批准其維修、更換費用由保險基金按規定全部負擔。        

  因公致殘等級評定:原則上由本人提出書面申請

  根據規定,凡被確認為工傷的,各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將按照程序對工傷職工進行工傷醫療期鑒定或殘疾等級評定,鑒定或評定原則上先由本人提出書面申請,也可由單位提出申請。

  單位應該在工傷醫療期滿之日起30日內,為工傷或職業病職工辦理醫療期鑒定或殘疾等級評定,如果單位逾期不辦理,職工可以按照“個人申請鑒定”程序申請鑒定。申請勞動能力鑒定的職工,須向指定的勞動能力鑒定服務機構遞交書面申請,並填寫《廣州市傷病職工勞動能力鑒定個人申請表》,簽訂《傷病職工個人申請勞動能力鑒定協議書》。工傷醫療期滿的職工拒絕醫療終結評殘,又不屬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應當延長工傷醫療期的,不予享受工傷待遇。

  廣州市、縣級市城鎮常駐戶口工傷職工,可享受下列工傷待遇:1、一次性殘疾補償金;2、殘疾退休金;3、殘疾護理費;4、確有特殊困難要求一次性領取殘疾退休金回原籍異地安置的,可按規定標準一次性計發10年的殘疾退休金,終結勞動關係和工傷保險關係;需要護理的可按規定一次性計發10年的殘疾護理費。5、5至10級殘疾的工傷職工或合同期滿終止合同的,由工傷保險基金和單位各負擔50%,發給工傷辭退費並終止工傷保險關係。

  非本市、縣級市城鎮常駐戶口1至10級殘疾的工傷職工,按規定發給工傷補償金,領取一次性工傷補償待遇,視同終結勞動關係和工傷保險關係。

  享受待遇:是否本市戶口待遇有所區別

  廣州市、縣級市城鎮長駐戶口工傷職工,可享受下列工傷待遇:1、一次性殘疾補償金;2、殘疾退休金;3、殘疾護理費;4、確有特殊困難要求一次性領取殘疾退休金回原籍異地安置的,可按規定標準一次性計發10年的殘疾退休金,終結勞動關係和工傷保險關係;需要護理的可按規定一次性計發10年的殘疾護理費。5、5至10級殘疾的工傷職工或合同期滿終止合同的,由工傷保險基金和單位各負擔0%,發給工傷辭退費並終止工傷保險關係。

  非本市、縣級市城鎮長駐戶口1至10級殘疾的工傷職工的,按規定發給工傷補償金,領取一次性工傷補償待遇,視同終結勞動關係和工傷保險關係。           

  因公死亡死者親屬可獲喪葬費、撫恤金、生活補助等

  關閉、破産企業的工傷死亡職工,原由單位發給的供養親屬定期撫恤費,自本《辦法》實施後改由基金負擔;工傷死亡職工供養親屬的醫療費,由工傷保險基金負擔50%;供養親屬死亡時,由社保經辦機構發給喪葬補助費。職工因工死亡,受益人可以領取以下待遇:喪葬費、遺屬撫恤金(一次性撫恤金、工亡補助金)、供養親屬生活補助費(供養親屬定期撫恤費、供養親屬撫恤金),按下列辦法支付:

  1、本市城鎮常住戶口的工傷死亡職工(含工傷舊傷復發和因工致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退休後因病死亡的職工)的供養家屬生活費,按照《廣東省社會工傷保險條例》執行。

  2、非本市城鎮常住戶口的工傷死亡職工,其供養親屬生活補助費、配偶生活補助費,由市社保經辦機構一次性計發。

  (1)供養親屬有關生活補助費、配偶生活補助費的計發年限為:①供養親屬條件按《條例》規定執行。②父母(或養父母),從設定其符合國家規定的供養親屬的年齡條件(即男60周歲,女50周歲)起,計算至73周歲,計發年限最高不超過13年,最低不少於10年。③未成年者供養至16周歲,如超過16周歲尚在高中(職業中學)就讀的計算至高中畢業止。如供養親屬是父母和子女的,原則上分別負責父母和子女各一人。

  (2)供養親屬生活補助費、配偶生活補助費待遇標準按有關規定一次性計發。

  因公失蹤單位3個月內應照發工資

  職工因公外出期間,因意外事故失蹤的,從事故發生之日起3個月內,由單位照發本人工資,其標準以本人失蹤前12個月的月平均工資總額為基數。從第4個月起,由社會保險機構暫時按因公死亡給付待遇。如有供養親屬,按照有關標準發給供養親屬生活補助費;生活有困難的,可預支因公死亡的一次性撫恤金的50%,當人民法院宣告失蹤者死亡時,再發給喪葬費和其餘待遇或差額部分。如果失蹤人重新出現,法院撤銷死亡結論時,已領取的待遇應該予以退回。

  關閉破産

  本《辦法》實施前已關閉、破産單位的工傷職工,一至七級殘疾、已移交退管機構管理的工傷職工,因工負傷或患職業病舊傷(病)復發或更換康復器具的,由退管機構辦理確認手續,經市勞鑒會確認,在本《辦法》實施後的工傷醫療期內符合規定的醫療費用由基金負擔。不屬於退管機構管理的五至十級殘疾的工傷職工,企業關閉、破産時已由單位按規定處理的,仍按原規定執行。

  本《辦法》實施後關閉、破産單位工傷職工,單位關閉、破産時已辦理因工致殘退休,或被評為五級和六級的工傷職工,並已辦理工傷離崗退養的,單位可移交退管機構管理。五至六級殘疾的工傷職工要求辭職的,可按有關標準處理,並終結工傷保險關係。出於上述原因的工傷退休人員和離崗退養人員,因工負傷或患職業病舊傷(病)復發的退管機構辦確認手續,經市勞鑒會確認,工傷醫療期內符合規定的工傷醫療費用由基金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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