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陜西省離休幹部醫療保障試行辦法》從2002年1月1日開始執行,根據《辦法》規定,離休幹部醫藥費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實行單獨統籌、集中管理,若有合理超支由財政保底制度,在規定範圍內發生的醫藥費實報實銷,不得拖欠。
根據《辦法》,離休幹部是指按照中央和國家有關政策規定辦理了離休手續並取得離休證的人員。建國以前參加革命工作,符合原勞動人事部人險發〔1983〕3號文件規定,享受原本人標準工資100%退休費的退休工人,也享受離休幹部的醫療待遇。
《辦法》適用範圍
《辦法》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下列單位的離休幹部(含中央駐陜單位):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股份制企業和其他城鎮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和港、澳、臺商投資企業。
統籌後離休幹部的醫療待遇不變
離休幹部醫藥費的籌集水平一般可按照當地上年度離休幹部年人均醫藥費實際發生額,並考慮前3年平均增長水平和其他增減因素確定。具體標準由各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財政部門核定。
實行單獨統籌後離休幹部的醫療待遇不變,醫藥費用按原資金渠道解決。黨政機關和原享受公費醫療的事業單位離休幹部的醫藥費,由各級財政按當地確定的籌資標準,列入同級財政預算安排,預先按季度劃撥到醫療保險經辦機構。企業和原未享受公費醫療事業單位離休幹部的醫藥費,按當地確定的籌資標準,由企業和原未享受公費醫療事業單位在原渠道列支,每年1月15日和7月15日前分兩次向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按時足額繳納。逾期不繳的,按日加收原繳費數額2‰的滯納金,滯納金歸入離休幹部醫療統籌基金。
破産企業要一次性劃撥5年醫藥
《辦法》規定,企業改組、合併、出售、租賃、兼併時,要同步明確離休幹部醫藥費的落實辦法,並納入合同條款,由新組建企業法人一方負責繳納離休幹部的醫藥費。破産企業在破産終結後,其離休幹部的醫藥費要從企業清償費中按籌集標準,劃足5年的醫藥費,一次性劃撥到同級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由醫療保險經辦機構按規定報銷醫藥費,變現不足和無法變現的由同級財政負責解決。
無力繳費企業由財政墊支
停産半停産企業、特困企業確實無力繳納離休幹部醫藥費的,由單位會同主管部門提出申請,財政和勞動保障部門及有關部門審核,並報經同級政府同意後,可由同級財政部門暫時墊支,待企業恢復生産後,再補繳所拖欠的醫藥費。
根據規定,離休幹部就醫、購藥參照陜西省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目錄》和《醫療服務設施範圍及標準》執行。《辦法》同時還對離休幹部個人賬戶的使用、醫療統籌基金管理等作出了規定,對於《辦法》執行前離休幹部發生的醫療費用由原渠道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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