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的執行是法院審判工作的最後一道,也是至關重要的程序,因為執行的成功與否直接關係到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能否及時得到保護,更關係到法律的尊嚴,國家法治事業的興衰,近些年,人民法院的執行力度不斷加大,“法律白條”現象被有所遏制,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得到了更及時充分的保障。
前不久,記者在壽陽採訪時就親眼目睹了一起案件的執行過程,記者從中切切實實的感受到了法官千方百計為當事人著想,曆盡艱辛為當事人執行的點點真情。
在前往被執行人王金富家的路上,執行人員向我們講述了這起案件的經過。
原告李潤玉是壽陽縣閆家莊村的農民,有著一身力氣並且老實巴交的他除了種地外還經常當裝卸工補貼家用。錢掙得雖不多,但靠他的誠實和肯幹被許多雇他的人所稱讚。
1999年6月9日,李潤玉被人雇傭裝卸麥麩,他所乘坐的滿載麥麩的帶挂貨車上坡時突然熄滅,司機便讓李潤玉等人摘掉拖車,就在他們摘拖車的過程中,主車上的麥麩突然塌落下來,將李潤玉砸傷。
李潤玉立即被送醫院搶救,經診斷,他的第十二胸椎骨折脫位合併截癱,正值壯年的他從此便失去了勞動能力。在住院治療的過程中,因需要大量手術費用,李潤玉向僱主、車主、司機等四人索要醫療費,然而面對李潤玉的不幸,四人卻互相推諉,拒絕給付,無奈之下,李潤玉先後兩次將四人告上了壽陽縣人民法院,壽陽縣人民法院經過兩次審判,共判決四人陪償李潤玉生活費、殘疾用具費等共計8萬元,判決生效後,壽陽縣人民法院卻在執行中遇到了很大的阻力。
與此同時,李潤玉的病情開始急劇惡化,如果不馬上做手術,後果不堪設想,而如果那筆賠償費不能及時由四人實行支付的話,躺在病床上的李潤玉將陷入絕境。
根據法律規定,人身損害的賠償可以先予支付,然而四被告在法院已兩次判決支付的情況下,卻沒有執行判決,這是法律不能允許的,同時,這筆錢的執行將會直接影響到被害人的命運。
李潤玉的傷情牽動壽陽縣法院全體領導幹警的心,路院長要求法院執行人員不管克服多大的困難,也要將這救命的賠償款執行回來。
然而一名被告的能力有限,交付不了多少錢,其他三名被告卻在坐視旁觀,被告之一的王金富雖經執行人員多次做工作,仍拒不履行判決。
經過對四被告做工作以及採取必要的強制措施,除被告王金富確因家庭困難還有五千多元未執行完畢外,其餘7萬多元都在很短時間內執行完畢,並及時送到了李潤玉的手中,使他的手術順利進行。
為將賠償費全部執行回來,給癱瘓在床的李潤玉最大的安慰,2002年10月23日,執行人員再次趕往距壽陽縣城20多公里,地處深山之中的被告王金富家執行。
由於王金富及其妻子都不在,執行人員決定對其下達傳票。
執行中經常白跑路,但只要能為當事人辦實事,便無怨無悔。
在回來的路上,執行人員聽説得到賠償款的原告李潤玉家裏剛剛又發生了盜竊案,他們決定去看一看。
得知賠償費因李潤玉放在了身上而沒有被小偷偷走,執行人員多少感到有點欣慰,他們決定將上午的執行情況向李潤玉通報一下。
字幕:就在本期節目將播出的時候,壽陽法院傳來消息,李潤玉的賠償款已經全部執行完畢,餘款已送到李潤玉手中。
為殘疾人李潤玉的執行,僅僅是壽陽縣人民法院今年已執行的368件執行案中的一例,從今年年初《公民與法》欄目播出的“執行在年關”片中,執行人員千里之行,為當事人追回了3萬多元的補償款,並同法官親自送上門去的舉動,我們已可見一斑。他們用他們艱辛的舉動實現著法律的公正,傳遞給老百姓法治的關懷,同時為那些特別需要救助的人群送去法律的溫暖,讓公正的社會形象得以在每一個訴訟參與人中牢固樹立,他們説,這是法律的要求,更是“三個代表”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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