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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試


  2001年,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22次會議通過的法官法、檢察官法修正案規定,國家對初任法官、檢察官和取得律師資格實行統一的司法考試製度。這有利於提高司法人員的職業素質,加強精英化的司法隊伍建設。從而確保司法公正和執法效率,為發展中外經貿合作關係提供良好的法制環境。這是中國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必然要求,也是迎接加入世界貿易組織的挑戰,積極推進司法改革的重要步驟,具有里程碑式的意義。

  統一司法考試製度的建立,意味著今後凡是想從事法官、檢察官或律師職業者,必須首先通過由國家司法部組織的統一司法考試。在很長一段時期,我國的司法考試由兩部分組成:司法部組織的律師資格考試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組織的初任法官、檢察官考試。這和當前世界上大多數國家都實行統一的司法考試製度的做法背離,也不利於法官、檢察官、律師等法律職業者形成一致的法律理念。

  經過多方醞釀,社會各方面對建立統一司法考試製度逐漸形成共識。立法機關接受了建議,及時對相關法律進行了修改,為統一司法考試製度的建立作好了法律方面的準備。中國首次統一司法考試已于2002年年3月底順利結束,報考者高達36萬人。

  建立國家統一司法考試製度,是我國司法制度改革的重要一環,對推進依法治國方略的實施有著重要的意義。它符合時代的要求,符合國際慣例,也符合司法機關自身的特點。它必將對我國的民主法制建設産生深遠的影響:有利於提高法官、檢察官的素質,加強司法隊伍的建設;有利於法官、檢察官、律師形成共同的法律職業者的理念,從而提高審判、檢察、律師工作的質量;有利於從通過統一司法考試的人員中擇優錄用,推動司法機關人事制度的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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